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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李女士向开屏新闻反映,她今年3月在昆明市广福路爱琴海购物公园6楼的“星力健身”购买了3999元健身课,但之后锻炼时因硬拉拉伤腰部,无法再上课。李女士于是向该健身房提出把剩余的课程退款。不料对方一结算,李女士居然还欠健身房2375.8元……
消费者退费遇阻
健身房方至今没有回应
李女士说,3月她在这家健身房购买了3999元的课程,含常规课5节、拉伸课3节、拳击课2节等共30节。四、五月份锻炼时,因硬拉拉伤腰部,行走困难。在休息了一段时间后,腰部仍有不适,她担心再去健身会对身体造成损害,于5月21日向健身房提出停卡。但健身房却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称按条款,李女士还需赔偿健身房2300余元,仅同意她继续上课或自行转卖课程。协商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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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星力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合约》,当中注明——
参加本月促销活动,原价8000元,经双方一致约定同意,该课程只限本人使用,若后期消费者申请不再继续使用已购买项目,则使用过的服务项目及产品不享受此优惠价格,星力健身将按照原价扣除已使用的产品费用进行退费,并追究违约责任金。
课程因个人原因退课,星力健身有权收取已经使用的指导费、销售提点费等,星力健身
“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而且商家的说法非常矛盾。一方面要按合同扣款,一方面又违反合同注明的‘专人专卡使用,不得外借、转让’,同意我自行转卖课程。全部都是对健身房有利”。李女士说。
那么,健身房方面对李女士提出的退款申请是如何考虑和处理的呢?11月12日,记者来到“星力健身”,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接受采访,需要汇报给公司领导。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其有反馈时联系。但截至18日记者发稿时,都没收到对方的回复。
律师解读:
格式条款可能违法而无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光举表示,“星力健身”针对李女士的退款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合同中关于退课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李女士因健身受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房需退还其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无权要求李女士额外支付费用或承担高额违约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退课按原价扣除已使用课程费用”,违背公平原则。李女士实际支付3999元购买30节优惠课程,健身房以原价8000元核算已用课程成本,导致消费者“越消费越倒贴”,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同时约定“扣除体能测试费288元、训练计划制定费 688元”等项目,该类服务本属健身课程的必要配套内容,已包含在购课费用中,单独重复扣费无法律依据。合同既注明“专人专卡使用,不得转让”,又同意李女士“自行转卖课程”,条款自相矛盾,反映其仅为经营者单方利益设置,未遵循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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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议解决方案及维权路径如下——
可与商家再次协商。向健身房提交腰部受伤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明确告知其格式条款的违法性,要求按实际未消费课程比例退款(退款金额=实交金额÷总课程数×未消费课程数),拒绝支付违约金及额外扣款。
行政投诉维权。携带合同、缴费凭证、诊断证明等证据,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12345热线)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督促其履行退款义务。
若协商、投诉无果,可向健身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格式条款无效,判令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同时,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健身行业格式合同的合规审查,重点整治“退课难、扣费高”等乱象,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最后,律师提示,健身服务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设置“不退不换”“高额违约金”“按原价扣费”等内容,均可能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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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摄影报道
一审 高伟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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