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沿革:
口头遗嘱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存在,是要式遗嘱的简化方式,即遗嘱人于证人面前口述遗嘱内容而成立的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后世各国对口头遗嘱普遍予以采用。但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容易发生纠纷,各国继承法律也都对口头遗嘱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
概念: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由见证人予以见证的遗嘱,也称为的口授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一规定与《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基本一致。
形式要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口头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不存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利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如果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则在一定时间内遗嘱人具备设立其他遗嘱条件时应当另立遗嘱,否则,即使遗嘱人没有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也失去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1、口头遗嘱的可用价值日渐萎缩,在手机功能强大的当代,制作口头遗嘱还不如利用手机制作视频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更简便、易行。
2、口头遗嘱的效力在危急状态解除且能够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就已完成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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