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庆阳市西峰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2024年10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500号),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农用地1.3333公顷(其中耕地1.28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333公顷,按出让方式供地,作为西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集体农用地1.3333公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5〕23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西峰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如实、如期申报权益,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对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阻碍征地工作影响项目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庆阳市西峰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2024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西峰增压站及放散管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403号),同意将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集体农用地0.9887公顷(其中耕地0.32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9887公顷,作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西峰增压站及放散管区项目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位于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集体农用地0.9887公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5〕23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西峰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如实、如期申报权益,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对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或煽动群众阻碍征地工作影响项目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来源: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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