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让一个“医疗过错”术语闷死医疗纠纷受害患方所有强力的合法手段。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受多维度法律保护的患方权利不应被“医疗过错”这一术语所局限或弱化。在医疗纠纷中,若存在非法行医、使用假药劣药、非法开展药物试验、医美欺诈、系统性过度医疗或医疗事故等情形,患方不仅享有民事赔偿权利,还可依法撬动行政执法程序、刑事追责程序,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展现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的威力。
一、违法行为本身即构成法律推定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医疗机构若存在伪造病历、无资质行医、超范围执业、篡改诊疗记录等违法行为,无需依赖医疗技术鉴定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此类行为已超越“技术过失”范畴,属于刚性违法,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例如:
天津某中医院因无资质实施埋线减肥并虚开发票,法院直接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新疆某医院使用无资质医生导致患者致残,法院依据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推翻原50%责任鉴定结论,判决医院承担全责。
二、系统性欺诈可触发惩罚性赔偿
当医疗行为演变为制度化欺诈,如虚构手术指征、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手术以牟利,已构成故意侵权,而非一般技术争议。此类案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湖北黄石某医院在125例病历中虚构手术指征,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系统性欺诈,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突破传统按过错比例赔偿的模式。
三、维权路径应突破“以鉴代审”困局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以鉴代审”现象,即通过医疗过错鉴定将本属违法的行为降格为技术争议,导致责任比例被稀释(如重伤或死亡案件责任不超过50%的潜规则)。为打破此困局,患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86条,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规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鉴定的过度依赖,直接追究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约责任。
感谢收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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