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袁凤良 汪子深 姚晴佩
预付式消费遇商家易主,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舒某花费8640元,在A工作室购买了36节产后修复课程。完成11节课后,舒某发现原教练已离职,且该健身房经营主体已由个体工商户A工作室转让给B有限公司,A工作室也已注销。尽管B公司承诺继续提供服务,舒某认为原合同主体不复存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6000元,并认为A工作室存在欺诈,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舒某与A工作室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A工作室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B公司,该转让行为对舒某不产生法律效力。A工作室虽辩称已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转让事宜(未提供证据),且不影响舒某接受服务,但公告不能视为消费者同意。由于A工作室为个体工商户,其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经核算,舒某未消费课程费用为6000元,应由A工作室经营者予以退还。
法院另查明,在健身房主体变更前后,舒某均可正常接受服务。A工作室转让经营权后,已安排B公司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B公司具备履约能力,门店经营未受影响。因此,A工作室的行为不构成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欺诈,舒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预付款项、长期履行的特点,消费者因付款与消费不同步而承担较大风险。本案中,尽管门店正常经营,但运营主体变更可能引发责任主体差异、资产归属等风险,此类风险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因此,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应防范“主体变更”风险,如遇经营者变更,应及时核实合同权利义务变动情况,必要时可通过要求退款或重签合同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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