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可能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日前,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驾驶人和车主追偿已垫付交强险款项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小新无证驾驶车辆与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林车辆上的乘员小丁等4人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丁等4人无责任。其中,小新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小丁4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4人的损失。
2025年7月,保险公司以小香作为车辆所有人却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新驾驶存在过错为由,向小新和小香追偿,要求两人支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新因交通事故造成小丁等4人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新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案外人小丁等4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可向侵权人小新、小香追偿。
小香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其将车辆给小新驾驶时,不但对车况负有注意义务,也应对小新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由于其疏于审查而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新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事故认定结果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新承担90%的责任,小香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作用旨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分散车主风险、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但不是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侵权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可见,立法本意“先救济受害人,后追究责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一方面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救济功能,确保受害人能通过交强险及时获赔,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权的实现,由驾驶人承担违法驾驶致他人损害的最终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不但对车况负有注意义务,也应对使用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态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借给他人看似平常,实则隐藏着诸多风险。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时,首先要核实其驾照有效性与准驾车型、驾驶习惯及用途,避免他人无证驾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不合理用途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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