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危化品运输车辆,在承运不同种类油品时务必严格区分,严禁混装混运。”9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近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再深入、再强化、再联动”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时,查处一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正在进行检查。
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六路一停车场内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川F**23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经依法查验随车证件及运单,执法人员发现其罐体适装介质列表中明确标注其核准运输介质仅为“UN1203汽油”,而罐体外部喷涂标志及实际装载货物均为柴油。该行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都是油,差不多,我们就以为风险不大,而且早上运输也不容易被查到,就抱着侥幸心理运了这一趟。”据现场押运员陈述,该趟次任务是运输柴油到停车场为其他车辆加油。
执法人员发现该车罐体适装介质列表中明确标注其核准运输介质仅为“UN1203汽油”,而罐体外部喷涂标志及实际装载货物均为柴油。
“基于汽油和柴油的不同特性,运输油品的罐车内部设计也不同,‘专罐专用’规定的背后是无数血的教训。另外,混装混运还存在污染油品、腐蚀和损坏车辆及专用设备等风险。”执法人员采取“说理式”执法,现场详细讲解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剖析混装危险货物的严重危害。当事人最终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并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通常具有易燃、易爆、腐蚀等特性,易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一旦发生泄漏、爆燃等事故,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罐车承运危险货物,确保实际装载货物与罐体适装介质一致;装货人也应当在充装前认真查验,杜绝违规操作。
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与动态管理。同时,强化与公安、经信、应急等部门的协作,推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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