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隧道内
车辆突发自燃
司机紧急下车救火
不幸遇难
保险公司能否以
“下车后不再属于驾乘人员”
为由拒绝赔偿?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郭某投保驾乘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时保额为50万元/每人。保险合同中约定,本保险承保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不承保车辆临时停放期间司乘人员下车遭受的意外事故。保险期间内的某日,郭某驾驶车辆行至某高速公路隧道内时车辆自燃。在下车救火过程中,火势将隧道内机电设施引燃,郭某不幸遇难。
经鉴定,事故原因为车辆轮毂轴承润滑脂液化并滴落至高温制动鼓处引燃,致车辆着火自燃,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以郭某并非在涉案车辆中遭受意外,而是在下车后意外死亡,不属于驾乘人员为由拒绝赔偿,郭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为涉案投保车辆投保驾乘意外险并依约交纳投保费,被告某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郭某虽在事故发生时有临时停车下车的行为,但起因是涉案投保车辆发生自燃,郭某下车进行救火,属于紧急情况下防止损失扩大的自力救济行为,与涉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可免除责任的“临时停放期间司乘人员下车遭受的意外事故”情形有所不同,故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驾乘人员的解释不宜从语义解释上机械判断承保范围条款的效力,而应综合审查保险条款、事故原因、紧急情况及合法权利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驾乘人员因车辆起火而停车自救是行驶过程中应对突发状况的合理延续,符合驾乘人员处理事故的常规逻辑,应属紧急情况下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自助行为,与驾乘行为高度相关。保险公司认为郭某下车救火意外死亡,不属于驾乘人员的抗辩理由,排除了驾驶人员民事自助行为,不当限制了驾驶人员维护车辆正常行驶,减少车辆损失的合理行为,有悖常理,于法无据,故保险公司应予承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供 稿:省法院张 君、郑州中院乔亦丹、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 陈阿娟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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