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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和众多的网友在“茶余饭后”闲聊一下有关于“娃哈哈”的遗产争夺官司吧。顺便再修改一下“民法典”的律法条文,大家觉得这可能吗?哈哈哈哈!
“娃哈哈”这个品牌,尤其是“娃哈哈AD钙奶”这个产品,对于中国几乎所有的80后90后来说,都曾留下过许多美好且甜蜜的回忆!所以作为80后的我,还是对此有着诸多的感慨之情的!所以对于我个人的情感而言,还是希望宗老个人所创建的“娃哈哈”这个品牌在 内在根本上,是始终如一的一个完整的“娃哈哈”的!因为一个公司的是否完整性,在正常的情况下,也就代表着该公司创始人的个人成就与心意!在侧面看来,也是众多80,90后对宗老的一些怀念之情吧!但如果分割“娃哈哈”是宗老的遗愿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而对于所有的国人及世人来说,个人感情归个人感情,法律归法律,所以 以下我们就要用客观公平公正,合乎逻辑、合乎思想、合乎方向,且简短概要的思想与角度,来聊聊看这场遗产争夺战吧。
宗馥莉与杜建英的官司核心围绕宗庆后遗产分配、信托基金执行及娃哈哈集团控制权展开,具体包括信托资产冻结、股权分割争议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确认这三大焦点。
第1节,对于宗老设立信托基金的目的,我想应该也是为了惠及自己的每一个子女,所以这样做的初衷与目的,是父爱的表现,也是公平公正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就不细聊了。
第2节,现在我们就来聊聊看“娃哈哈”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问题。首先就是一家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由掌握该公司企业的股权多少而决定的!虽然“娃哈哈”这个公司企业不是一般的公司企业,但是我们为了简短概要的聊下去,所以我们就先把还有决定公司企业控制权在归属问题上的一些如:法律架构、协议约束、和实际治理机制的等等等等因素先抛去一边吧。
(但根据网络上可查询的资料显示:尽管国有资本持股46%,但历史实践中宗庆后通过管理层忠诚体系和联销体渠道控制掌握实际经营权,国资长期处于“隐身”状态。这说明控制权更依赖实际管理能力而非单纯股权比例。所以我们就把持股比例高达46%的“杭州上城区文商旅集团”先排除在掌握公司企业的控制权之外吧!)
第3节,因此除去了以上在“1”所说的信托基金的问题;再除去以上“2”中说到的公司企业的股权与控制权的实际归属问题。那么现在我们就来聊聊看最后一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这个问题吧!
根据真假性质来源于在网络上所查找的“遗嘱”内容,即:根据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订立两份遗嘱,一份涉及离岸资产,另一份涉及境内资产。遗嘱未提及 宗继昌 、 宗婕莉 、 宗继盛 三人,但指定 宗馥莉 、 施幼珍 、 王树珍 为境内资产受益人,并委托其设立三个信托基金,每个基金7亿美元。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此遗嘱仅为宗庆后的唯一遗嘱或唯一托付,那就是肯定了宗馥莉 、 施幼珍 、 王树珍这3人是宗庆后在个人意愿上,认定为是“娃哈哈”境内资产与“娃哈哈”的股权与控制权的唯一继承人了!但如果宗庆后确实存在婚外私生子的问题的话,那么他的“个人意愿”将会受到法律的干预!
我说一下重点吧,个人认为不管宗庆后有多少份遗嘱,或多少个托付,其最终所争议的核心就是公司企业的各种资产,控制权、与股权等等的分配问题!而如果在“民法典(原婚姻法)支持的“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那么宗庆后的各种遗产继承问题则是“摆在明面上的”也是简单的“婚生子女”遗产继承问题。而如果是出现了“原婚姻法”与“现民法典”相整合后而出台的:“支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遗产继承权的话,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且错误的!以下我说一下不合理且错误的地方,如下:
(1),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不管是原“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是主张婚姻“一夫一妻制”的!尤其是现在的“民法典”,更是强调与主张了“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如果违反了这一强调与主张,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涉及到“刑法”!所以既然“民法典”如此的看重“一夫一妻制”,就不应该违背组成“一夫一妻制”的逻辑与思想!
我打一个比方,如:如果“非婚生子女”可以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一个“丈夫”不管跟多少位女子发生关系后而生育的子女,都是可以在法律层面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组成“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条文,就只是一个摆设了,或者可以说只是“形同虚设”的一句话而已!“律法条文”的制定,首先就要在“律法条文”的相互之间产生相互的关联,相互的联系、与相互的逻辑等等;且还不能产生相互之间的矛盾!
(2),中国对于“律法条文”的制定,不能只是依靠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照搬,或单一逻辑性的照搬!而是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人文理念、人心人性所延伸出的逻辑与思想!而后再以世界各国先进思想上的“律法条文”,对自己国家的“律法条文”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反省和改进升级与创新等等!这样才能让本国的“律法条文”成为一个具有:合乎情理,合乎逻辑、合乎纲常礼法、合乎礼义廉耻与合乎伦理道德等等的一个“律法条文”!一个法律!
而我说的这些内容,我简单一点概括就是法律的组成,一定是需要“法”、“理”、“情”去共同的完成,而不是组成“律法条文”的内容只是一条条“冷漠无情”的逻辑!以下我会打一个比方,且在打比方中会有意的拿以下在“3节第(5)小节”中所写的“民法典”中有关于遗产继承的“律法条文”,及本文章其他的文字内容等,来做一下引用和佐证,如下:
(2.1)在符合正确思想与逻辑的情况下(此句话适用于本文章第3节,第“(1)”和第“(2)”小节作为佐证引用),在宗庆后的遗产继承分配上,首先要以合情合理合乎中国文化,又符合中国大多数国人的思维思想逻辑的情况下,再去进行子女及其他亲人的财产分配,
((2.1)此句话,适用于“民法典”1071条第一款的后半段话,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2.1)此句话,适用于“民法典”1071条第二款的整段话,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1)此句话,适用于“民法典”1127条的部分文字内容,即:“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亲生子女和父母。但是这里指的亲生子女要区分“婚生”还是“非婚生””)
(3),在宗庆后遗产分配的过程中,除了界定“婚生”和“非婚生”是继承遗产的多少比例之外;还要判断与界定宗庆后在产生如此多的遗产之前,是“婚生子女或母亲”还是“非婚生子女或母亲”对宗庆后的帮助会更大的?当然在宗庆后的婚后生活中,也会有“婚生子女或母亲”或是“非婚生子女或母亲”对宗庆后产生诸多遗产的诸多帮助,但是大家要秉承着“万事开头难”的这一个原则去思考与判断的!虽然这句话不是完全绝对的,但是可以代表95%以上的事情,都是万事开头难的!
(4),不管本文章或不是本文章所说的任何内容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状况等等,都要符合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符合正确的思想内容思想方向与逻辑等等去做事与思考后,才是对的!
(5),“民法典”第1071条
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顺序。
遗产的继承分为两个步骤:其核心内容如: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亲生子女和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和因扶养关系形成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享有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如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则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最后说一下,不管任何人或是“宗庆后”,都会有一些小毛病,或者是做了一些有违道德的一些等等等等的事情,但只要所做的事情不会对他人,不会对国人及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但间接的影响如果很大的话就要除外,但宗庆后的这个事情不算),那么不管任何人都是可以被理解与原谅的,更何况“宗庆后”在生前对自己公司企业的员工给予了很多的帮助与很多的照顾!对国家社会也给予了很多的帮助!
所以国人与世人们不要抓住他人的一点小过失,而否定他人的全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历史 中的诸多名人与伟人当中,有哪一个没有犯过小错误与小过失的?国人与世人回答的出来吗?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在这个世界上的几乎所有人每天都在发生着很多的小过失与小错误!只是世人及国人自己不知道或不愿承认等等而已!还有的是这个世界在从古至今都是思想非常非常落后的!我说过,只要我这种思想境界的人没有钱用,穷困潦倒、还疾病缠身(非艾滋病与梅毒等等性病的传染病)!中国及世界将永远的落后下去!与永远的承受苦难、痛苦、与折磨等等等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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