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0-2-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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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青岛海事法院(2020)鲁7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1.8亿借款逾期,第三人收购承诺引争议
2013年,某银行向某水产公司发放了一笔1.8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5年。为担保这笔债务,双方签了两份双保险:
抵押担保。某水产公司用自己的两处海域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股权质押+连带保证。水产公司的三位股东(彭某、吕某、孙某某)分别用持有的公司股权作质押,均办理登记,同时彭某、吕某还和银行签了《保证合同》,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贷款发放当天,某海洋产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如果水产公司到期没还钱,海洋产业公司就以不低于未还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款10天内打到银行指定账户。为了证明诚意,海洋产业公司还附上了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签字、公章。
然而,贷款2018年5月到期后,水产公司仅还了5863元本金,利息也停在了2015年9月。2019年,银行把这笔不良债权打包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管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把海洋产业公司的《承诺函》也列进去了。
资管公司起诉时,列了7项诉求:让水产公司还本付息;行使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行使三位股东的股权质权;让彭某、吕某连带清偿;让海洋产业公司共同还款;让孙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担责;让丁某用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担责。
但庭审中,海洋产业公司急了:"我们根本没签过债务加入协议!《承诺函》不是保证,更不是共同还款!" 孙某某、韩某(彭某妻子)、丁某也喊冤:孙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股权质押合同根本不是他签的!
经法院委托鉴定,孙某某、韩某在《担保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上的签名和指纹都不是本人的——原来,这三份合同是别人代签的。
最终,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水产公司还本付息;资管公司有权就海域使用权、彭某、吕某的股权优先受偿;彭某、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洋产业公司对水产公司+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都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孙某某、韩某、丁某因签名伪造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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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第三人的收购承诺到底算什么
案件最关键的争议,是海洋产业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性质如何认定。被告海洋产业公司咬死两点:
1. 《承诺函》不是债务加入,也不是保证;
2. 即使算担保,也过了诉讼时效,银行没在3年内找我们要过钱。
资管公司则认为海洋产业公司承诺收购,本质就是兜底,应该算债务加入,必须和我们一起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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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收购承诺为何是非典型保证
法院最终认定,海洋产业公司的《承诺函》属于非典型保证,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承诺函》合法有效,但不是收购合同
海洋产业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决议,银行也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因此《承诺函》是海洋产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它的性质不是买卖合同,因为:
收购价格不是谈好的固定价,而是不低于银行未收本息——钱够不够还银行,全看水产公司欠多少;
收购标的不是优质资产,反而是已经被抵押和质押的资产;
收购款直接打给银行,水产公司和股东根本碰不到这笔钱——名为收购,实为替借款人兜底。
2. 性质是非典型保证,不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核心是我自愿替你还钱,和你一起承担债务,债务和原债务是同一笔钱。但《承诺函》里,海洋产业公司没有一起还钱的意思,它的责任取决于水产公司没还钱这个前提,主债务不履行时,它才需要补钱,这是典型的从属性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6条第4款: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但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海洋产业公司的收购承诺本质是如果借款人还不上,我补差额,属于增信措施,具有担保作用,因此应认定为非典型保证,适用保证的规则。
3. 责任范围:只对其他担保都不管用的部分担责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承诺函》时,应该更清楚收购和保证的区别,但它没明确约定海洋产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存在一定过错。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判定:海洋产业公司只对主债务人(水产公司)、抵押人(水产公司自己)、出质人(彭某、吕某)、保证人(彭某、吕某)都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时效问题:借款合同最后一期到期日是2018年5月15日,诉讼时效3年。银行在2019年9月和资管公司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提到《承诺函》),2020年6月起诉,未超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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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点评: 1. 对金融机构:增信措施要写清楚
银行、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接受第三人的收购承诺和差额补足等文件时,别光看对方仗义,一定要在文件里明确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最好直接写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法院可能按不利于文件起草方的解释,认定责任范围受限。
2. 对第三人:帮忙前先算法律账
本案中海洋产业公司以为收购是商业合作,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担保。如果水产公司彻底没钱还,海洋产业公司可能要自掏腰包补差额。所以,别轻易给别人的债务兜底,如果要帮,一定要在文件里写明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责任,并明确责任上限。
3. 对债权人:权利要及时行使
本案中资管公司胜诉的关键之一,是在诉讼时效内通过公告方式主张了权利。金融机构在受让债权后,一定要及时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催收,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是金融活动的安全绳。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但信用需要法律来兜底。本案中第三人的仗义承诺最终被认定为担保责任,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热心第三人提了个醒,商业合作中,好心也要留痕,法律文件容不得模糊。金融世界里的每一次承诺,都可能成为未来的责任清单;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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