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8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把全部积蓄用来投资商铺,打算靠租金养老。“总价143万元的店铺,冲着每月9000元的高租金回报买下来了,实际月租金连5000元都不到。”高女士认为存在欺诈,向房主提出解除合同被拒,反被房主以违约为由索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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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朱俊丽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是否有权解约?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有租金承诺的条款,一般而言,租金收益属于投资预期,并非合同法定必备内容。如中介、卖家仅通过口头宣传承诺月租金9000元,但书面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通常该口头承诺属于“要约邀请”而非合同条款内容,难以作为解约依据。
其次,是否构成违约?若有证据证实中介、卖家对租金的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有欺诈故意,为促成交易而虚假宣传,导致其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则高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承诺未作为合同条款,则不构成违约情形,具体要根据合同条款中是否约定租金收益、解约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资交易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前应实地考察,核实市场行情,务必确保自己对合同条款有充分的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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