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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其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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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是否构成伪造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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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享公司在诉讼中为达到不当胜诉的目的,擅自在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并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已被查实。这种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违背了诉讼参与人应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天享公司的罚款决定合法有据,驳回天享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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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强调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胜诉。最高法的裁判意见明确了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扰乱司法秩序,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对这类行为进行制裁,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诉讼诚信原则的法定化与底线要求
诉讼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核心要求是诉讼参与人需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裁判。本案中,天享公司为实现不当胜诉,擅自在证据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并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本质是通过伪造证据材料虚构案件事实,直接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底线要求——不仅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这一司法认定事实的基础,也试图以虚假证据误导法院裁判方向,属于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根本侵害。
二、伪造证据行为的司法规制逻辑
伪造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禁止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从规制逻辑看,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其直接导致法院需投入额外司法资源核查证据真伪,拖延案件审理进程,降低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若虚假证据被采信,可能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动摇司法公信力。本案中,天享公司的伪造行为已被查实,且客观上干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常审查,符合“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属于应当予以司法制裁的行为。
三、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基础与司法惩戒功能
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需以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及与制裁程度的适配性为基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天享公司的罚款决定,首先基于其伪造证据行为已被查证属实,具备事实基础;其次,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诚信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维持该决定,本质是通过司法惩戒强化诉讼秩序: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人施加否定性评价,使其承担违法成本,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向社会传递“司法程序不容亵渎”的信号,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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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声 明
本号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总结和归纳,只为团队学习提升之用,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观点,均保持中立,不排除因当值律师学识所限,错误理解了裁判原文的意思,故文章仅供参考,每个案例都有案件索引,建议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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