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剑人的第七十八篇原创
董某莹事件结束了,
但追问远未终结。
通报看似雷霆万钧,
实则“圆滑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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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8月15日,“关于肖某董某莹事件调查处置及问责情报的通报”,对“董小姐事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了通告。
本次通报涉及范围广,被处罚人员达到19人,查证董某莹相关违规事件达到9起,但是相对于庞大的“4+4”群体以及核心人员的违法嫌疑,董某莹事件的处理却显得“点到为止”。
董某莹事件相关人员,来源:知乎网友“沸闻”
一是处理范围上,处理范围仅限于董某莹的直接相关人。而作为从入学到答辩再到规培全程均留有“后门”的“4+4”培养制度,却仅有一颗“老鼠屎”,这是不可思议的。
二是在处理结果上,总体而言给予的处罚相对合理,但部分严重的违规事实至少涉及行政违法问题,却被“轻轻放下”。
本文以表格形式,对通告之中董某莹的“七宗罪”(本文所指七宗罪,仅为相关的七起违规事实)和处罚进行梳理,并评析为何其处理结果更像是“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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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一
肖某违规违纪违法主要问题
前情提要,董某莹事件的起点,是肖某的妻子举报肖某婚内出轨董某莹,以及董某莹因操作失误被护士批评,肖某护短离场40分钟,致麻醉患者开胸后无医生在场。
来源:2025年5月15日,“关于肖某引发舆情事件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的通报”。
根据通报,涉及人员和处罚结果如图所示,相关人员均为履行责任不力。
在此处,处罚结果还显得合理,领导人员负监管责任,在场人员负现场责任。
然而,当调查的镜头从手术室的失职转向学术圈的暗角,处理结果的“合理性”便开始显露出令人不安的诡谲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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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二
董某莹毕业论文答辩流程违规问题
通报所描绘出的事件大致为:董某莹的导师邱某兴因各种原因,委托协和医院骨科吴某、吴某宏担任董某莹的“小导师”。2021年,董某莹进行了开题答辩,确认了论文题目。但是在2023年,董某莹却以完全不同的其他题目进行了答辩。
这起事件里有两个问题是令人奇怪的:
第一,吴某宏作为论文指导老师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过程有全程录音和纸面记录,任何一个学校的老师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十分谨慎。吴某宏没有委托其他老师“帮忙”,而是通过亲身上阵的方式为学生“摇旗呐喊”,这是否是协和医院“4+4”项目学生答辩的常态?答辩委员会主席为什么没有责任?
第二,吴某宏是答辩委员会成员,表明董某莹的毕业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吴某宏应当有责任。而吴某并不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仅是与吴某宏共同担任董某莹的论文指导老师,不知道为什么吴某的处罚结果重于吴某宏。当然,也有可能因为吴某是领导职位,吴某宏按其授意行事。
如果说答辩流程的混乱暴露了学术监督的形同虚设,那么接下来关于董某莹如何“叩开”协和大门的真相,则直接指向了可能触碰红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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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三
董某莹凭借伪造的成绩单违规入学
提供虚假成绩单,究竟是普通的违规,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这也是董某莹事件中最被质疑的一点。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以“虚假文书”入读高校可以构成刑事犯罪(骗取服务罪)。
但是,我国诈骗罪的构成必须是骗取经济利益,而入学服务本身无法被换算为金钱,因此,我们只能从考试作弊和伪造证明文件方面考虑李某宽和班某娟的罪责。
首先,从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看,我国《刑法》上仅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则仅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出售答案等作弊使用和替考行为需要受处罚。然而董某莹属于单独作弊,并不构成组织作弊,因此不能以考试作弊为由对其实施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从伪造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看。高校是事业单位,《刑法》第280条规定,对事业单位而言,仅有伪造其印章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而伪造其证明文件则不构成刑事犯罪。董某莹成绩为假,但是所加盖公章为真。因此,也不能以伪造成绩单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从伪造证明文件的行政责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成绩单作为入学材料,其加盖毕业院校之公章,即为证明文件,对李某宽、班某娟的处罚应当是行政处罚,而非仅是“党内警告”。
令人费解的是,如此明显的涉嫌违法行为,竟被轻描淡写地带过。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班某娟这位“能量巨大”的姑姑,是否就是董某莹一路坦途的关键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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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四
董某莹毕业论文学术不端
班某娟是董某莹的姑姑,也是在通报中对董某莹帮助最大的人。对其处罚结果太过轻微,反而更像包庇。
放置于学术界之中,抄袭必然是要被“一票否决”的,通报表面是处罚,其实是“保护”。
首先,我们知道,撤职不是真正的处分,因为饭碗保住了,职位随时恢复即可。
其次,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调离教师岗位,也都很难认为有实质性的处罚作用。后者自不必多说,就前者而言,取消也不代表不得恢复。在2021年教育部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中,取消教师资格应当有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一段时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等处罚。但是一方面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是否等同于取消教师资格,另一方面通报也没有明确限制其指导教师资格的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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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五
董某莹发表期刊论文不当署名
不当署名应当是“七宗罪”里最轻的,由于不当署名已经是学术圈内的“潜规则”,笔者也不好进一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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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六
董某莹规培、工作期间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从董某莹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帮助“上位”的“玩法”,包括宣传造势,捏造其个人能力,以及“关系网”的运行逻辑。
相较于伪造文件和学术剽窃的“高举轻放”,那些为董某莹铺就星光大道的“小动作”——宣传造势、关系运作,其处理更像是这场问责风暴中无关紧要的边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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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之七
未提及违规行为,但给予处罚
通告中还有两人没有被通报其违规行为,但是也被给予了处罚。
石某慧大概是肖某妻子举报的出轨对象之一,给予其处罚也算对事件有一个完整的回复。
纵观这“七宗罪”及其处理方法,再回看那19人的处罚名单,一个清晰的轮廓浮现出来:通报的板子,精准地落在了无法回避的“点”上,却小心翼翼地绕开了可能引爆更大问题的“面”——“4+4”在培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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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笔者认为,本次的通报,处罚范围似是广泛,实际上仅回应无法回避的中心问题,限制了打击范围;处罚内容看似上纲上线,其实“高高拿起,轻轻放下”。
总体而言,对关键人物予以包庇,对外围人员处理相对合理,对非热点问题相关人员不予打击。
当班某娟们的“保护性处罚”成为标配,当“4+4”后门依旧大开,“雷霆问责”不过是场精致的敷衍。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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