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 勇,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
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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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17)。
[2] 参见覃远春:《论“赌债”分离可能性及其司法处理——自然债之于传统问题民法新视角的贡献》,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9期,第103页。
[3]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62条规定:(1)赌博或者打赌不使债务成立。因赌博或者打赌而给付的一切,不得以债务未曾存在为由请求返还。(2)因某一协议,输方以履行赌博债务或打赌债务为目的,对赢方负担债务的,前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该协议,尤其适用于债务承认。《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法律对赌博性游戏债务或赌注的支付不赋予任何诉权。亦有个别地区基于特定经济社会政策考量有限认可赌债之效力,但也以法有特别规定为限。《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第1款规定: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
[4] 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之外,还应借鉴域外规定,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未获采纳。就司法裁判而言,无论是自然债务还是不法原因给付,均不予支持,在处理结果上无实质区别,但是实体法律效果上,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
[5] 域外亦有在民法典中规定如何处理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立法例,但一般会指引到公法规定。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174条第1款规定:为促使他人实施不可能的或者违法的行为而故意给予的财产,不得再请求返还。在多大程度上国库有权没收该财产,由政治性法律予以规定。
[6] 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是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驳回起诉,存在不同观点。鉴于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基于立法价值取向的考量,将此类纠纷排除于民事诉讼可诉范围之外,亦无不可。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当事人诉权进行限制,而且在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名义对赌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实体审理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有利于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本文倾向于原告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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