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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水电气营商环境,持续规范随州城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市发改委对随州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气价格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更新完善,为方便公众查询,现予以公示。
随州市城区供水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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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和单位,暂按1.50元/立方米执行。
2、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以上居民、非居民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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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供电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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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规定: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月公示代理购电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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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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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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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改委《关于明确随州城区供水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发改函〔2024〕3号)规定: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和五保户执行受优惠政策。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及以内的仍按1.2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50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
供电价格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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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2号)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包含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基数内。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电量按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费金额退费。
2.省发改委《关于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240号)规定: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4.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排放污水〔2023〕163号)规定: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公布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供气价格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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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随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5〕12号)规定:
1.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且非独立采暖及商业用途的,可由户主申请,社区或单位证明报燃气公司,由燃气公司甄别后,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
2.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暂不执行阶梯气价,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制度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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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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