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微信作为主流社交通讯工具
我们习惯用它记录生活的点滴
分享快乐、吐槽不爽
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
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吵很常见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那你就违法了
侮辱他人!抓!
近日,曹县公安局阎店楼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曹女士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对其进行公然辱骂,造成了恶劣影响。接警后,阎店楼派出所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赵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查,赵某因日常琐事对曹女士产生不满,为发泄私愤,他于7月10日凌晨,在一个近500人的微信群内,连续发布多条针对曹女士的侮辱性语音,言辞低俗、不堪入耳,对曹女士的名誉及日常生活造成极大损害。到案后,赵某后悔不已,对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曹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网络社交活动不能为所欲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曹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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