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再审视——基于“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的启示
文章来源于家族企业杂志CFBR
本文作者:游乐、王帅锋、高慧云
近日,江苏南通某法院在执行某刑事案件判决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家族信托视为“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而直接进行扣划的案件(业内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的出现,再次引起了业内关于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近年来,家族信托作为资产风险隔离、财富保全与传承的工具,被大肆宣传,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但自2020年被业内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出现后,大家开始逐渐聚焦家族信托风险隔离的实际效果。家族信托能否成为家族资产的“保险箱”,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破箱而入、取走财产”,值得关注。
一、回顾:
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的概况
案件概况
被执行人崔某某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需缴纳罚金8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万元,以及退赔人民币7012.1421万元。前述刑事判决的涉财产部分由江苏省南通市某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以下简称“6286号案件”】,在628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家族信托41432409.09元划归为“存款”,并将家族信托认定为“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进行了扣划。
从上述《执行裁定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法院将信托关系认定为“保理关系”,将信托财产认定为“保理资产”,该认定是否妥当,对该信托财产进行执行是否是对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不可被强制执行相关规定的违反,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二、依据:
家族信托不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明确
家族信托能成为风险隔离工具的基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此,我国《信托法》予以了明确。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信托法》又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可被强制执行。《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从上述《信托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只有在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且,笔者认为,信托财产的不可被强制执行应当包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称“九民纪要”)中也肯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可以说,九民纪要在《信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即九民纪要认为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当然包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中也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因此,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不可被强制执行(包括不得被采取保全措施)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家族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显然,上述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中,从当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南通市某法院的执行理由并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
三、审视:
该案家族信托财产缘何被强制执行
既然信托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够被强制执行,而在目前国内出现的三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法院执行的依据都并非《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那为什么会出现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呢?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此外,《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因此,信托有效存续的前提是委托人需要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并且设立信托的目的需要合法,比如不能是以逃避履行债务为目的。如果信托在设立时就存在问题或瑕疵,信托就存在被否定、“击穿”的风险,如果信托关系不成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风险隔离功能自然也无从谈起。
从目前所知的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三起案件来看,在张某某信托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一案中(业内所称“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张某某放入家族信托资金的来源存在瑕疵,即其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并非为其所有,从而导致被诉以及被法院冻结信托资金。在路某因非法行医被判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查封冻结其家族信托案件中(业内所称“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二案”)中,由于路某无法证明其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合法,故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而在上述‘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中,法院将家族信托视为“保理资产”显然欠妥,但如果在该案中被执行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并非其合法财产,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实践中,影响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实现的因素主要是,信托设立目的是否合法以及信托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而且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刑事案件,委托人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经常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认定后才能进行判断,因此公安机关往往采取先对犯罪嫌疑人名下包括信托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措施,也导致信托风险隔离功能受到挑战。
四、思考:
如何避免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
如前所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不可被强制执行(包括不可被采取保全措施)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果要对家族信托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击穿”信托或者具备《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在此背景下,应当如何保障家族信托风险隔离的效果,避免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呢?
首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需要合法,并且委托人放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需要合法。这就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设立时加强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比如,在委托人存在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设立信托时,需要确保委托人的资产足以覆盖其债务,并且其设立信托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以确保家族信托不会因此被“击穿”,确保实现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
第二,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以及信托合同条款的制定要符合家族信托的本义。比如,委托人不能保留过多的权利如任意解除信托的权利,委托人尽量不作为受益人,更不能是唯一受益人等。从国外家族信托被“穿透”的案例来看,如果委托人保留了过多权利,如有权撤销信托、决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临时分配等,都可能存在信托被“击穿”从而需要用信托财产偿还债务的风险。
第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不可被强制执行的认知,在案件执行中应当严格依据《信托法》第17条的规定,厘清所涉案件是否触及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形,不能随意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即使存在信托无效或撤销的情形,也需要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先由法院确认信托无效或撤销,而不是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最后,在需要对信托设立目的、信托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判断,信托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商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如果想申请执行信托财产,应当对信托设立目的违法、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等向法院进行举证,在否定信托或“击穿”信托后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执行判决的法院,如果需要执行信托财产,也需要在具有信托财产不合法或者影响信托效力的初步证据并做出信托无效或撤销的认定之后才能执行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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