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工程案件律师
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陈伟奇律师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工程款有多种计价方式,但固定总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固定总价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项目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款,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在工程项目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会直接以该总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的计价方式方便发承包双方进行结算,通常适用于周期短的、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
但是实践中,承包人未完工便中途撤场的事件屡屡发生,此时承包人与发包人仅约定了合同总价,该如何扣减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4号
2013年10月30日,中铁某局经合法招标程序中标成为由某甲公司开发某工程的承包人,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某局中标后将该工程肢解后进行转包,其中中铁某局在2014年6月5日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包部分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
某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便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因与中铁某局发生纠纷,最终在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撤场,双方对工程进度进行了确认。
在2018年,某乙公司将中铁某局与某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向其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庭审过程中,中铁某局要求对某乙公司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总价中进行扣减,但因为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无法直接计算出未完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某乙公司在施工中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对此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予扣减。但因中铁某局无法举证证明应予扣减的金额,故不予扣减。
中铁某局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应如何确定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重新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属于某乙公司的合同施工范围内,但某乙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工程,根据某甲公司与中铁某局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结算造价咨询报告》中显示,案涉工程存在清单未做项目金额为6901594.9元。
某甲公司认可在与中铁某局结算时,核减了上述未做项目的款项。某乙公司亦自认应减扣该未做项目的的款项。尽管某乙公司现抗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结算造价咨询报告》与其无关,但合同相对性仅约束合同价款的计算,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存在部分未做项目是事实,在计算工程价款时应当相应予以扣减。
中铁某局关于在某乙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未做项目6901594.9元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可以得知,一审法院虽然认可未完工程应该在工程款中进行扣减,但因无法确定未完工部分工程的价款最终没有扣减。最高人民法院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扣减数额的情况下,巧妙运用了中铁某局与上游单位合同中的扣减数额对该部分金额进行了确认。这种方法可能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无法考虑不同地位承包人所能赚取的利润不同的事实,但确实相对公平地解决了类似案件关于未完工部分工程款金额的问题,不失为一种良策。
陈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六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特约通讯员:伍斯兴
整理发布:茂商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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