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安置房项目,承包人协助政府获得专项资金,而后又转给当地政府。
后果:专项资金被当地政府挪用,工程款至今未收回,产生纠纷。部分法官认为,承包人出具了收据,可以认定为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另案解决。
案例二:某商业项目,银行将开发贷转给承包人,承包人出具收据和收款承诺,而后将贷款转给发包人。
后果:开发贷被挪用,工程款至今未收回,产生纠纷。鉴于承包人出具了收据和收款承诺,对于银行而言,承包人收回了工程款,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观点,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有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证。
和铭律师建议:多考虑工程款回收问题,必须配合走账的,签订完善走账和代付款手续;利用本次机会,解决欠款问题,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禁止配合骗取资金类走账。(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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