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9月17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一起案例中,分手的情侣对簿公堂,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恋爱3个月期间内的18万元转账。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男方部分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孔女士于2019年初通过相亲网站相识,次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6月,张先生通过银行、微信多次向孔女士转账累计18万元,用途包括孔女士购物、交房租、购买理财基金、整容、偿还信用卡等。
7月双方分手,张先生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孔女士还款。庭审中,孔女士辩称所有资金均系恋爱期间赠与,双方无借贷合意,请求驳回张先生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或偿还双方之前借款的,应提供证据;被告举证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合意。本案中,张先生与孔女士转账期间系情侣,结合聊天记录,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案涉转账应认定为情侣间赠与,而非民间借贷。
此外,恋爱期间赠与分三类,一是共同消费支出,即双方为维系感情共同支出、共同受益,分手时不返还。二是一般性无偿赠与,即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财物或金钱赠与,分手时赠与方亦不能主张返还。三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结婚目的未实现,接收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区分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可结合三点,金额较小的一般为无偿赠与;特殊日期(情人节、生日等)的转账或红包多为无偿赠与;符合恋爱期间常见财物赠与类型的,可认定为无偿赠与。具体需综合转账时间、金额、用途及双方财务状况判断。
最终,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张先生为孔女士购买基金转账的3万元、整牙转账的6万元、偿还信用卡转账的1.1万元,不符合情侣间一般性无偿赠与特征,孔女士应返还;其余转账系张先生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要求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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