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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维护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及医院相关制度规定,现将长春市第四医院(长春市胸科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及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预交金收取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指引》(国卫财务经便函〔2025〕34号)要求,患者就诊时需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预先缴纳一定费用,用于保障诊疗过程中的费用结算。
二、预交金收取额度标准
长春市第四医院(长春市胸科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根据既往住院患者疾病和医保类型,进行均次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测算,同时结合本院专科特点,总结出9类病种进行预交金核算,制定本院住院预交金公示标准。
三、住院预交金收取频次
患者按诊疗过程分阶段、梯次多次缴纳住院预交金,入院时诊断明确的患者,在病种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多次收取总额不超过入院时诊断病种的住院预交金额度。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示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自费的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标准详见附件,后续将根据政策调整及实际运行情况动态更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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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初审: 王崇君
复审:栾宁 刘洋
终审:关云哲 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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