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陈郑伊
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有了新进展。7月9日,大象新闻记者从被拐儿童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律师处获悉,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李圣律师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根据两份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苏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该检察院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苏某和刘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与吕某、王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通过袁某(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吕某、王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家中,曾某、王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夫妇,吕光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次日,曾某、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苏某、刘某夫妇。苏某、刘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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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刘某、苏某的案件中,检察院认为两人收买被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检察院决定对刘某、苏某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李圣律师告诉大象新闻记者,2006年12月4日(案发当天)肥城公安机关已经做出《立案决定书》,刘某夫妇签订购买协议,并为了逃避侦查给姜甲儒上假户口,应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决定将在近日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大象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月2日,历经近9个小时的庭审,“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在泰安市中院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大象新闻记者在法庭旁听看到,乔守芬几度在庭审中难掩激动哭泣,1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而其他3名被告人直至庭审结束,仍然部分甚至全部否认参与拐卖儿童的罪行。8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在朋友和家人的陪同下,满脸疲惫的乔守芬走出法庭后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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