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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加强充装管理。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对首次购气用户应进行实名登记,如实登记用户名称、身份证号码、用气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单位用户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居民用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并同步录入“燃气监管平台”系统,燃气经营企业及送气工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同时,签订供气、用气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安全责任。
三、实施溯源管理。瓶装液化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气瓶应按要求赋码建档,并且不得粘贴纸质或胶质二维码标签,涂敷充装单位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禁止替换其他单位产权的气瓶二维码,禁止更改、喷涂覆盖其他产权单位的气瓶信息。严格充装前后检查,落实扫码充装,禁止“口袋码”充装。
四、取消用户自提。2025年9月1日起,全市各瓶装液化气企业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对仍允许用户自提的企业,将约谈负责人、吊销许可证等进行违规处罚。
五、优化配送体系。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的车辆,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配送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同时,配送车辆和驾驶员要购买保险,企业要加强对配送车辆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非法运输气瓶或私自改装三轮小黄车。
六、落实入户安检。瓶装液化气企业每次送气时应对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气瓶存放位置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更新至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瓶装液化气企业及送气工不得违规向用户售卖相关安全装置。瓶装液化气企业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七、规范用气行为。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主动整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后告知的问题。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且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也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燃气灶具必须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产品。餐饮场所等应按要求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联动装置营业厅内禁止存放液化气瓶。严禁液化气瓶储存在卧室、地下室内。严禁使用“气液双相”气瓶。严禁私自维修瓶阀、减压阀。
八、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倒装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或向住建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无证经营的黑网点、黑气瓶及跨区域经营予以坚决查处,同时倒查提供气源的二级灌装站违法行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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