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里的“金条疑云”
A商场珠宝部的李经理,平时负责品牌招商和促销活动。某天,他以个人名义从B珠宝公司的专柜提走了价值百万的金条,签收单上只潦草地签了个名。B公司事后拿着签收单找A商场结款,商场却一口咬定:“这是李经理个人行为,跟商场无关!”双方闹上法庭,B公司坚称李经理是职务行为,A商场必须买单。
二、法院判决:为什么经理签字不算“职务行为”?
某法院最终驳回了B公司的诉求,认定李经理提金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A商场无需担责。理由有五点:
名义不符:李经理全程以个人名义提货,未出示商场授权文件或加盖公章;
越权操作:他的岗位职责是招商、促销,不包括直接提货或赊销商品(法院翻出岗位说明书佐证);
利益未归公司:金条进了李经理个人口袋,商场既没收货也未从中获利;
常识判断:“部门经理≠法定代表人”,专柜管理权≠对外签约权;
结算模式不符:双方历来按《专柜合同》月结分成,商场从未直接支付过货款。
关键点:即便李经理是“经理”,法院仍严格审查行为本质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头衔不等于权限”。
三、俞强律师分析:签字何时算“公司承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我是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律硕士,执业13年来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这类“经理签字”争议的核心,在于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结合本案,我分享几点实操经验:
1.
法院判断是否职务行为,必看五个要素:
权限要素:行为是否在岗位职责内?(如销售员卖手机算职务,卖老板的房不算)
名义要素:是否以公司名义签文件?(个人签名+无公章=高危!)
目的要素:是为公司利益还是个人牟利?(本案金条未入公司库)
时空要素:是否在工作时间、场所进行?(下班后私提货不算)
外观表征:第三方能否合理相信这是履职?(专柜明知经理无提货权)
俞律师点睛:“经理”头衔容易让人放松警惕,但合同纠纷律师办案时,第一件事就是查《岗位说明书》和公司授权记录——口头承诺?法庭上等于没说。
2.
B公司曾主张:“李经理管专柜,我们当然信他!”但法院未采纳,原因有二:
非善意相对人:B公司作为长期合作方,明知商场结算流程(需走月结系统),却接受个人赊账;
无合理信赖基础:重大交易(百万金条)需特别授权,不能因对方是经理就默认有权限。
俞律师提醒:民法典170条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若相对人“应知而不知”(如忽略合同审批流程),法律绝不兜底。
3.
从我经手的案件看,企业翻车常因三点:
岗位权责模糊(如“现场负责人”能否调单价?法院说NO!);
用章管理失控(本案李经理甚至盖过“资料章”冒充结算);
交易习惯矛盾(突然绕过系统个人提货,财务竟未预警)。
风控贴士:
- 对外签约时,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并核验权限范围;
- 重大交易(超日常经营规模)必须走公司决议流程;
- 定期培训供应商:“只认章不认人,超权操作请拒签!”
四、结语
李经理的案子看似特殊,实则暴露了企业授权管理的通病。职务行为认定绝非“签了字就认账”,而是权、责、利的三重博弈。若您的企业正面临合同效力争议,务必警惕——一个签名背后,可能是百万风险。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电话/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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