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中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勋公司”)就淮安市淮海天宸花苑市政工程工程款拖欠事宜,正式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家小微企业按约完成的工程已竣工合格三年,却仅收到约50%工程款,剩余款项仍被拖欠。因一审判决未支持其全额工程款诉求及开发商连带责任主张,公司陷入“履约难获偿”的生存困境。
项目履约合规有据,结算停滞致欠款三年
淮海天宸花苑项目由淮安市和锦置业有限公司(和锦公司)开发,其股东含淮安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作为含国企股东背景的开发企业,和锦公司本应恪守诚信履约原则,却出现工程款长期未结清的情况。其股东淮安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股东,未充分履行股东监督职责,督促项目结算与付款流程规范推进,相关流程存在不规范之处。
2019-2021年,中勋公司先后与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富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二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包工包料承接该项目一、二标段核心市政工程。合同签订后,中勋公司按约施工,所承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质量符合要求。
按合同约定,总包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45日内完成审计,但两公司拖延至2024年2月6日才将结算资料提交碧桂园审计平台,而和锦公司明知工程已竣工合格,未按规定及时推进结算进程,未给出明确实质性回复,导致工程款支付陷入停滞。
更值得关注的是,和锦公司存在对政府监管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要求,未优先支付工程欠款,也未对下游合作方的款项流转履行监督义务,直接导致预售资金未切实流向施工环节,造成实际施工人回款无门。
庭审中,和锦置业承认已支付款项90%,常富公司与南通二建在收到90%款项后,仅支付中勋公司约50%款项,剩余款项被两家总包公司挪用。10%未结款久拖未付,资金回笼受阻。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公司已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共一百五十余万元,同时持续承担高利率贷款利息,企业日常经营面临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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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项目图一(爆料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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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项目图二(爆料人提供)
一审判决两大核心争议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引质疑
2024年9月,中勋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要求常富公司、南通二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和锦公司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担责。2025年9月,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工程款诉求,驳回和锦公司担责主张。中勋公司认为审理存在争议,依法提请上诉。
关于发包人和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勋提交证据证明和锦付款低于约定,亦当庭陈述和锦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约2000余万元,和锦公司当庭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一审审理过程未认定上述事实,以“未最终结算”、“未举证欠付金额”驳回诉求,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存在差异。
中勋公司认为该认定存在不当:依据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包人是否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应倒置,应由和锦公司提供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明其已足额付款,而非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和锦公司恶意拖延结算已逾三年,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及相关司法判例,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法律条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已有多起生效判例确认该规则,一审法院未采信明确法律规定与裁判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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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说明图三(爆料人提供)
信访求助盼公正小微企业呼吁权益保障
目前,中勋公司向淮安市信访局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和锦公司股东监督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项目预售资金支付不规范等问题,请求相关部门督促和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同时追究涉事监管责任,及时纠正,保障合法权益。
中勋公司法人吴先生称,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已按合同完成合格工程,却因工程款拖欠陷入生存危机,公司已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银行贷款利息持续累积,若问题不解决,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希望地方部门能够介入推进,及时处理落实款项,给出一份让群众满意的答卷。
截至发稿,两案已进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这场持续三年的工程款拖欠,使小微企业生存艰难。
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履约必偿是市场底线,地方部门有效监管与公正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保障。工程款长期未结清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市场公平正义,地方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监管,更好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地方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付款流程,整治“拖欠工程款”乱象。让诚信主体安心经营,让法治为建设工程领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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