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个人收入性质
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因税务筹划销售人员的提成,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罚款近400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该单位销售部员工29人于2021-2023年将本应从单位取得的宣传推广奖励,通过转换个人收入性质的方式,从湖州**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东台**技术推广工作室、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取得收入,该单位承认该收入是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也知道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导致少计个人所得29455869.72元,拆分了应由该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为2021年2689373.18元,2022年2877838.66元,2023年2390004.15元,合计7957215.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单位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7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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