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日(6月23日)发布漫解税收,《申报“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怎么处理?》内容明确: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时候,可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3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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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理论与实操
理论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以“如实”为核心,即需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申报纳税,而非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
实操中:
企业往往是“两套账”,客户需要开发票对公收款,不要票走私户,不申报纳税。短期来看,企业是立竿见影地达到了减轻税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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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企业长期合规经营来看,这未必是明智之举,企业存在税务风险的同时增加管理成本,影响融资能力,甚至影响战略决策,导致企业无法做大做强,拓展商业版图。
一举多得: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如实申报纳税的同时,还能减轻税负呢?
税务合规计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业务合理的安排,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想方设法偷漏税,更多税负重的问题,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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