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在第八期大案刑辩论坛上的发言,因论坛时间太过紧张,遂主动向徐昕教授提出,本次论坛不再登台发言,今后适时在“瀛和刑辩”或类似论坛上再讲,此次将发言内容发于“法瞰”公号,供师友点评。
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人们的印象多是港台剧中大律师的滔滔不绝,抑或是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剑拔弩张。对这种印象或认识,我是能够理解的,并一定程度上赞同,因为辩论的本质,本来就包含了对抗。作为刑辩律师的我,这种对抗式的辩论占据了我法庭辩论的大多数。但如果仅仅将法庭辩论理解为对抗,理解为硬刚,可能有失偏颇。
理想中的刑事辩护,只需要把控方驳倒即可,但在新形势下,这还不够。如果把“将控方驳倒”形容为“破”的话,那么“重新构建辩方故事”则是更重要的“立”。
我在跟年轻律师讲法庭辩论时,经常会举一个例子:法官在墙头徘徊,考虑在何处下来。控方架了一个梯子,辩方要做的不仅是告诉法官:控方的梯子很危险,不能安全下到地面,很可能中途断掉,意思是按照控方指控下判决会办错案,引祸上身。但法官就问了:控方的梯子怎么不安全了?你有安全的梯子让我下来么?法官面临的问题就是两个方面:破和立。辩护人展示完控方梯子的问题后,还要自己架起一个梯子,并做到让法官信服辩方的梯子是安全的,他才会在辩方的梯子这里从墙上下来,作出采信辩方意见的判决。
法庭辩论中,所谓的“刚”,就是对控方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证据等存在的问题,毫不留情,态度鲜明、果决地指出和推翻,对于庭审中公诉人的不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庭审和法官判断的不当举止、态度、言辞等予以明确和坚决的反对。
但,“刚”不是唯一。法庭辩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也需要秉持“破”与“立”并重原则。讲的具体点,就是“刚”之外,还要有“柔”。
所谓“柔”,体现为策略的柔、态度的柔。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刚”。我讲一个自己承办的案件,强奸案。具体案情就不讲了,只说我辩护策略的决定过程及后续的实施。
罪名:强奸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懂的人都知道,强奸罪被一审判死立执的,十分罕见,可见案情有多严重。接受委托之前,我也想,强奸就判死立执,这案件大概率有问题,可能有辩护空间。接受委托后,随着阅卷的深入和多次会见,对案情深入了解后,虽然证据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实体来讲,我竟然很难说一审的结果有多大问题。
刑事案件,阅卷后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辩护策略。就这个案件来讲,权衡之后,我知道证据的问题,即便猛攻猛打,对定罪量刑并不能产生本质影响,反而会加剧办案机关的反感、抵触甚至敌对(尤其在这种涉及道德伦理的案件中),那样,付出再多,看起来再热闹,恐怕当事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毕竟,辩护的目的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个人炫技、作秀的秀场。遂放弃“硬刚”模式,转而从“柔”的层面下更多功夫——与检察官、法官积极理性沟通,指出案件证据、程序问题的同时,从影响量刑的情节把工作做深做实,以争取检察官、法官情感上的不敌对,让案件回归证据,让法律在案件办理中有更多的占比。当然,这种“柔”是贯穿全程的,包括在法庭辩论中。事实也证明,这种策略的实施是正确的,至少在所有的程序推进中,办案人员都能积极倾听律师意见,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但,“刚”与“柔”并不是没边界、无限度的,因为,“刚”与“柔”毕竟是辩护人自己诉讼策略的选择,这种策略受到案件本身及条件的影响,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态度作适时、适当的调整和转化。
刑事辩护中,策略的选择和实施,切忌刻舟求剑,而应与时俱进、与事俱进、与势俱进,毕竟,一切围绕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是诉讼的根本原则。
真正的法庭辩论,恰如古筝演奏——过刚则弦断,过柔则失声。唯有刚柔相济,方能在法律与生命的夹缝中奏响正义之音。
2025年6月9日,于差旅高铁上。
作者: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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