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刑终155号
观点:当书证真实性存疑、言词证据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即使案件存在违规事实,亦不得径行定罪
一、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李某检作为某银行绵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与行长助理孙某、客户经理钟某共同操作13笔结构化融资业务(总金额56.7亿元),通过出具《保函》《承诺函》等文件为8家企业贷款提供兜底担保,违反银行内部审批流程(未经总行授权且未录入CFP系统)。案发后,三人被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检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某检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
- 李某检是否明知并授意出具担保文件
- 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审改判无罪的核心依据是证据不足,具体体现为书证真实性存疑、言词证据矛盾、主观明知缺乏印证。
(一)书证瑕疵:关键物证的真实性被否定
- 用印审批程序缺失
- 13笔业务中,8笔担保文件未经用印审批,违反银行“担保文件需行长签字”的规定(如栋天公司1.6亿贷款《补充说明》、科发公司5亿贷款《承诺函》)。
- 2笔审批签名系伪造:锦盛公司、科发公司业务的用印单上“李某检”签名经鉴定非本人书写。
- 印章真伪无法鉴定涉案《保函》《承诺函》上的银行印文因“特征点不充分”无法鉴定真伪,无法确认是否由绵阳支行正式出具。
表:担保文件审批情况分析
业务类型
笔数
审批状态
证据问题
未经审批
8
无签字
程序违规,签名伪造
李某检确认签字
2
“李某检”非亲笔
书证真实性被否定
内容无担保表述
3
文件名称未体现担保性质
(二)言词证据矛盾:无法印证主观明知
- 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漏洞
- 孙某称“李某检必知情”,但承认部分业务绕过审批流程,其供述属主观推测。
- 钟某称担保文件均经李某检审批,却与书证中8笔无审批的记录矛盾,且无法解释伪造签名问题。
2.证人证言的孤证困境
- 出资方王某1声称向李某检说明过“兜底担保”,但参会人员证言称会议未讨论具体担保事项。
- 江油信用社理事长颜某称李某检口头承诺担保,但无录音、邮件等客观证据佐证。
二审法院指出,李某检知晓“表外业务违规操作”≠明知“违规出具担保文件”。
- 间接证据的推断局限:违反总行规定开展业务,不代表必然授意出具担保材料。
- 疑点未解
- 为何多数担保文件未经审批?
- 谁伪造了签名?
- 印章是否真实?
- 证据法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
李某检案的辩护成功源于精准攻击证据体系弱点:
- 否定客观证据的证明力
- 揭露签名伪造、审批缺失、印章真伪不明等书证硬伤,切断行为与李某检的关联。
- 瓦解主观明知的推定基础
- 质疑同案人员供述的合理性(如孙某为推责可能诬陷),强调言词证据无补强。
- 坚守“疑罪从无”底线
- 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主张证据链断裂时应作无罪判决。
- 书证审查优先
- 职务犯罪中,审批记录、签名真伪等书证是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需优先鉴定并比对流程合规性。
- 言词证据的补强规则
- 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冲突时(如孙某为主犯),其供述需与其他物证、书证印证方可采信。
- 严格把握“明知”的证明标准
- 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应通过客观行为、文书批示等直接证据推定,避免以“岗位职责”代替个人责任。
李某检案的无罪判决,是证据裁判原则与疑罪从无理念的典型实践。它警示司法者:当书证真实性存疑、言词证据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即使案件存在违规事实,亦不得径行定罪。刑事审判的正义,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避免无辜者蒙冤——“证据不足”的无罪,恰是对法治底线的坚守。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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