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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政厅发布2025年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学习通知,要求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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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对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内容
(一)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专业科目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课程学习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
我省2025年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是:新发布和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财会监督、税收政策、诚信建设、实务案例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鼓励拓展学习高层级课程。
高级课程学习内容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
(二)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文化修养知识等。
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形式分为网络教育和其他方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 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
(一)网络教育。
(二)其他方式。采用《办法》第十条规定及2023年我省新增会计业务比赛、参加专业评审工作等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全国统一平台,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全国统一平台自动记录学分。
学分计算管理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网络教育和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按“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计算。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2023年我省新增会计业务比赛、参加本专业课题评审工作等两种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计算。
继续教育时间及补学要求
(一)2025年度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全省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补学202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后由个人在全国统一平台办理学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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