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受损且无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受益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以法律保障善举、弘扬社会正气。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若见义勇为行为中无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担责,受益人需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合理补偿。例如,在“柴某诉顾某案”中,柴某救助扶梯上摔倒的顾某时受伤,法院判决顾某补偿7000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授予“见义勇为”证书及奖励。补偿金额需综合考量救助者损失、受益人经济能力及社会救助等因素。
最高法强调,此举旨在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平衡救助者与受益人权益,同时联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完善奖励与救助机制,形成“善行有报”的法治导向。此外,《民法典》第184条明确紧急救助致受助人损害可免责,与受益人补偿条款共同构建双层保障体系,消除救助者后顾之忧。
此次典型案例发布进一步细化司法规则,推动社会形成德法共治氛围。未来需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等配套措施,确保制度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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