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津0106民初2283号
控告请求
1. 立即停止2025年5月29日关于对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天津某花园房产等)进行司法评估的询问庭程序;
2. 依法驳回原告李某对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请求,明确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2016年4月26日结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对耿芳芳违反法定程序、扩大审理范围的行为展开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1. 原告李某在(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案中,再次请求分割本人名下天津天津某花园房产(2015年购置)、中山市某房产(2008年购置)等财产。
2. 上述房产均为本人结婚前购买,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且 天津天津某花园房产已在婚内夫妻财产纠纷(2023)津01民终6903号生效判决中明确认定为“无论何种情形均属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不可分割。
3.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前案中多次提出,本次诉讼属 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法律依据
1. 既判力原则: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生效判决对同一诉讼标的具有既判力,法院不得重复审理。
- (2023)津01民终6903号判决已终局性确认天津某花园房产为本人结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再次主张分割构成重复诉讼。
2. 离婚纠纷法定审理范围: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离婚财产分割仅限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4月26日结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 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均系本人结婚前购置,且权属已在多份生效文书中明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3. 重审程序的审理边界: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判例,发回重审案件应严格限定于 原审诉讼请求及争议范围,不得新增诉讼请求。
- 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新增对结婚前财产的分割请求,实质上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违反重审程序规定,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驳回。
三、耿芳芳法官的违法行为
1. 擅自扩大审理范围:
- 耿芳芳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及重审程序边界,强行允许对本人结婚前财产进行司法评估,企图将非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分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程序违法:
- 耿芳芳单方面推进司法评估程序,且拒绝本人通过视频方式参与询问庭,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3. 滥用司法权:
- 基于耿芳芳之前的枉法裁判行为,我书面要求其回避并有充分事实和理由,但其无理由不释法说理、拒不回避就是计划对我之前对她的控告行为进行报复而再次枉法裁判;其行为明显偏袒原告,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及当事人诉累,违背《法官法》第十条关于“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
紧急呼吁
本案涉及司法权威与公民财产权益的严重冲突,耿芳芳法官的行为已构成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公然违背。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及时过程纠错及检察院全过程检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1. 立即叫停2025年5月29日的违法司法评估程序;
2. 依法纠正红桥区法院民四庭的错误裁定,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3. 对耿芳芳法官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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