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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效能的充分释放 需政府、企业、司法机关协同发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专家李曙光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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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发改委

5月20日,我国首部民营经济专项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正式实施。该法以立法形式确立“平等保护、产权护航、市场破壁”三大制度支柱,回应了民营经济“56789”的突出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术创新、80%以上就业、90%以上企业数量),它的落地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企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企业报》特邀民促法立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就法律核心条款与执行路径进行解读。

《中国企业报》:您参与起草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总共耗时多长?相较于其他法律,此次起草时长处于何种水平?

李曙光: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历经一年两个月。从法律制定的普遍时长来看,这一过程相当迅速。有些法律历经十年、二十年都难以顺利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快速出台,这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的顶层设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其颁布精准契合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求。

《中国企业报》:相较于以往的政策文件,民促法的核心突破是什么?如何确保其成为民民营企业的 “护身符”?

李曙光:以往多为政策文件,如今上升为法律层面,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公开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民促法将“两个毫不动摇”等重要原则明确写入其中,清晰界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关键作用。为确保法律充分发挥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作用,企业自身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则需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法律能够有效落地实施。

《中国企业报》:在制定民促法的过程中,是否对配套执行与贯彻落实层面的事项进行了考量?

李曙光:法律效能的充分释放,取决于其能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这既要求行政部门深刻领会法律精神,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立法过程中,针对配套执行与贯彻落实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与规划。不过,后续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持续推进。行政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参与这部法律起草的有十七个单位(十七个部门),但实际上涉及的部门远不止这些。所有参与起草以及虽未参与起草但相关的部门,都应当出台具体的执行措施,以此切实保障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明确提出“平等对待”原则,但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常常遭遇“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您认为这部法律能否真正打破这些壁垒?如果地方政府不执行相关规定,企业该如何维权?

李曙光: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其权威性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地方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存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效能的实现,既需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准确主张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更依赖司法机关依法裁判、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共同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变动违约毁约,但过去许多项目因领导换届而停滞。法律是否会配套相应的问责机制?

李曙光:您提出的问题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变动违约。例如,政府委托民营企业垫资建设项目后,若以“合同未明确付款时间”或“前任责任”为由拖欠款项,企业可直接依据该法维护自身权益,无需等待政府另行出台措施。若维权无果,企业可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纪委、巡视组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过去那种“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已不再适用,无论人员如何更替,企业均可依据法律向现任负责人主张权益。此外,在开展工程项目合作时,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密切,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时间和付款时间,比如约定验工合格后的7天之内完成款项支付。若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则行事,未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期限,那么责任则在于企业自身。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二十条要求银行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信贷,但银行常以“风险高”为由有所顾虑。该法实施后,是否会设定强制性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

李曙光:法律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和执法的处罚上,并非在所有方面都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银行贷款遵循监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往贷款多以土地、房产等大宗物品作为抵押,担保方式较为单一。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小微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可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行依据该规定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例如可以采用权利质押的方式,像应收账款、股权等都可作为质押物,这在以往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无需设定强制性的不良贷款容错度指标,银行只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即可。对于质押物的估值,不同资产有不同的估值方法。部分资产可能需要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政府也会为权利的登记、估值和交易提供支持,比如指定5家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等。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很多行业仍存在“内部标准”。比如政府采购招标中要求“近三年纳税额超1亿元”,这种隐性门槛该如何破除?

李曙光:民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全面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其核心原则是“非禁即入”——清单之外领域,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设置额外门槛。企业若发现地方政府存在不合理的规定,阻碍其进入相关领域,可依据该法律进行维权。目前,2025 年版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正式公布,相较于以往版本,该清单进一步压缩了限制进入领域范围,充分体现了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导向。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招标过程中歧视民营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资质门槛成为一大阻碍。法律是否可能规定最低的资质标准?是否存在统一的标准?

李曙光:新法作出了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即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所有主体均享有平等进入的权利。资质标准、资格标准、能力标准以及规模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目前国家正在修订招投标法,其中将会规定更为具体的内容。只要资质标准不存在歧视性,且公开透明,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即可。《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基本原则,若违反该原则,企业可依法进行投诉,但原则的落地还需其他法律和具体政策进一步细化。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攻关国家项目,但现实中科研经费多流向国有企业。法律是否会强制要求政府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由民营企业承担?

李曙光:这个问题很关键!以往民营企业不具备牵头国家项目的资格,此次法律明确赋予民营企业此项权利。相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该法律,公布可由民营企业牵头的项目名单。推出的项目中必须确保一定比例由民营企业牵头承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有效实施。若一个项目中均无民营企业牵头,表明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该法律,相关企业可依据该法律进行投诉。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地方政府清理拖欠账款,但很多企业反映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法律是否会建立“账款拖欠黑名单”制度?

李曙光:建议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建立拖欠账款法定直报制度,赋予被拖欠主体(企业或农民工)直接向地方财政、审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的法定权利。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虽依规负有主动清理并上报拖欠账款的义务,但同步引入“投诉 - 核查 - 公示”程序(如要求受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公开结果),可有效规避信息层级传递导致的失真风险。

《中国企业报》: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禁止异地滥用执法权,但民营企业常遭遇跨地域的逐利性执法。企业遭遇违规异地执法时,应如何维权?

李曙光:异地执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必须规范进行。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建立异地执法协助制度。例如,A地的执法人员前往B地执行任务,需与B地公安机关通报并请求协助,不得擅自直接开展执法行动。目前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异地执法现象,如将经济纠纷误判为经济犯罪,随意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资产,甚至要求企业停止经营等。若企业遭遇此类不规范执法,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何芳

监制:张剑

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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