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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目录
法学论坛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化建构
——王敬波
论网络赌博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
——阴建峰
法官说法
交叉执行常见问题探析
——向国慧
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的裁判规则与程序协同
——徐 冲
专题研究: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青年专题
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的区分适用
——袁 野
民法典视域下生前预嘱的规范适用
——李怡雯
案例研究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以“全国首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切入
—— 刘蔚雯
问题探讨
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 191 条为实体法依据
——刘海伟
破产债权临时确定的规范构造
——余江波
青衿法苑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内在逻辑及优化路径
—— 山茂峰
法学论坛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化建构
—— 王敬波
作者简介
王敬波,黑龙江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包含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和反对公开政府信息两种类型的诉讼,两类诉讼在权益属性、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两类诉讼的具体制度,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体系。面对现实中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以及滥诉现象,应穿透信息公开申请背后的利益纠葛,回应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回归利益衡量的治本之道,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标。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类型化 举证责任 利益衡量
论网络赌博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
—— 阴建峰
作者简介
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治理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2023C1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网络赌博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充分体现了技术发展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张力。对于网络赌博犯罪帮助行为的认定,要以行为的作用力大小为标准设置犯罪的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明知”、对网络赌博犯罪正犯行为的因果促进程度、帮助行为自身危害性、在网络赌博犯罪中的获利情况、帮助行为所处阶段等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分层分类的网络赌博犯罪帮助犯认定体系,准确界定中立性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与范围。
关键词
网络赌博犯罪 帮助犯 入罪标准 中立行为
法官说法
交叉执行常见问题探析
—— 向国慧
作者简介
向国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
交叉执行源自《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是推进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队伍活力,强化执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消极拖延执行及执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实践中常见的认识及实务问题予以了探讨,如交叉执行理论基础,案件选择,决定程序,前后法院程序衔接,终结执行条件,集中执行具体适用等问题。
关键词
交叉执行 执行管理 提级执行 指令执行 协同执行 集中执行
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的裁判规则与程序协同
——徐 冲
作者简介
徐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之诉存在诸多类型,需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在涤除规则方面,对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应围绕冒名事实是否成立和当事人是否明知两方面展开;对挂名型和实质关联型法定代表人,应考虑其与公司的实质关联程度、是否有逃废债恶意以及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等采用不同处理规则。对公司处于失信、吊销、破产状态下的法定代表人涤除,应综合考虑有无特殊规定、法定代表人责任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最优替代方案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在诉讼协同方面,应基于涤除之诉的不同类型,对原告主体和公司诉讼代表人作相应明确;审前指定程序的确立确有积极意义,但还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进行适用;判决判项应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行为生效的时间。虽然法定代表人的空置登记已无实践障碍,但执行部门仍应与登记机关做好衔接,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 涤除登记 辞任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专题研究: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青年专题
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的区分适用
—— 袁 野
作者简介
袁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债权物权关系理论的重述及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4CFX034)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法一体化研究日趋重要。关于不动产买受人的实体法地位在程序法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两套规则,二者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法理意蕴方面均有差别。前者重在考察购房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且是否按要求支付全款,其优先顺位保障主要体现在交房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后者重在把握对“合法占有不动产”和“买受人对未登记没有过错”的理解与适用。在法理层面,前者旨在矫正双方结构性不对等的地位,并依托“债权物权化”得以实现;后者旨在贯彻实质正义,是综合考量价款支付、占有、买受人的可归咎性等因素后形成的司法评价,与善意取得规则的法理相类。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不动产买受人 优先保护 物权期待权 交房请求权
民法典视域下生前预嘱的规范适用
—— 李怡雯
作者简介
李怡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6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24M76003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生前预嘱首次规定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还有必要与民法典各编规则相统一,以实现对生前预嘱体系化的理解。生前预嘱的价值预设是以尊重人的自我决定为导向,但与此同时必须实现对生命利益的特殊保障。上述两个价值共同作用于生前预嘱的法律适用。具体体现为:第一,生前预嘱属于立预嘱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规范;第二,对于指示型的生前预嘱,应当类推适用遗嘱的规则;第三,对于代理型的生前预嘱,应当根据其性质适用委托代理、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其中还涉及与意定监护协议的交叉。
关键词
生前预嘱 遗嘱 委托 自我决定
案例研究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以“全国首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切入
——刘蔚雯
作者简介
刘蔚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摘要
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了平台的购票规则,损害了平台的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路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性条款有所区别,首先需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进而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互联网行业经营者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最后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从竞争效能、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综合判定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关键词
抢票软件 不正当竞争 商业惯例 利益衡量
问题探讨
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 191 条为实体法依据
——刘海伟
作者简介
刘海伟,最高人民法院三级调研员。
摘要
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和信托基金理论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第191条为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包括董事对非自愿债权人的职务侵权责任和对自愿债权人的违信责任。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属于违信责任,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系间接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规则,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赔偿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前,应赋予债权人直接诉权,所获赔偿归该债权人所有;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提起诉讼或债权人提起代表诉讼,所获赔偿由所有债权人依法受偿。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做好与《公司法》第191条及相关条款的协同,构建包括违反公司资本充实义务的责任、破产诈害行为责任、破产申请迟延责任、违反协助破产清算义务的责任在内的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体系。不当交易限制责任因与破产申请迟延责任存在重叠且缺乏本土化土壤而不宜引入。
关键词
濒临破产 董事对债权人责任 资本充实 破产诈害 破产申请 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临时确定的规范构造
——余江波
作者简介
余江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57)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2款允许法院临时确定破产债权,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保障个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既可以帮助其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也可以强化其对破产程序的感知与认同。破产债权临时确定的功能是填充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来源空洞,价值在于弥补破产债权最终确定规则效率低下的弊端。只有存在争议的债权才有临时确定的必要。滥用程序权利风险较高时,临时确定应当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标准。临时确定仅产生破产程序内的效力。债权人不能以临时确定与最终确定不一致为由,撤销债权人会议已作出的决议。申报债权人与管理人可以申请临时确定。利害关系人无权对临时确定裁决提出异议。为了减少需临时确定的债权,可以分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键词
破产债权 临时确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表决权 破产效率
青衿法苑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内在逻辑及优化路径
——山茂峰
作者简介
山茂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暨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适用比例连带责任的逻辑建构基础,不仅在于全额连带责任等民法上一般责任形态难以适应虚假陈述行为的特殊规范需求,更在于比例连带责任能够满足证券市场建构看门人机制的实践需要。该责任形态是证券法上“连带赔偿责任”的应然内涵: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过失的中介机构对损害仅有间接作用而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仅在相同损害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单向比例连带”的双层效力结构。外部责任确定上,区分常规/特别模式、故意/过失层次,过失层面区分虚假记载与其他虚假陈述,考量中介机构工作内容与不实金额之间的对应性、业务收入等因素。内部责任确定上,发行人不能向中介机构追偿,中介机构之间可相互追偿,但应以向发行人等追偿不能为前提。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全额连带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 看门人
来源:法律适用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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