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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题图|豆包AI生成
宾曰语云|出品
2025年11月初,包括本账号在内的多家媒体与自媒体,陆续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澎湃新闻、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所发文章中使用“淫乱”一词指称何某某,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存在明显侵权,判决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然而,该案审判长、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在判后答疑中的言行,却让法律蒙羞。
从“对天发誓”到“可能判错”
11月3日,宾曰语云接到判决书当天,为让人信服判决公正,服判息诉,李超法官在答疑环节对天发誓:“如果我没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跟良心判的话,被天打雷劈!”
然而,誓言余音未落,11月13日的第三次答疑中,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李超法官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短短十天,从赌咒自证到承认可能出错,不免让人生疑:这究竟是不是枉法裁判?
案件背景与何某某其人
本案缘起于本账号于2021年12月12日转发“深蓝财经”关于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起诉媒体人刘某某诽谤被法院驳回的文章。该文至今可查(链接:https://c.m.163.com/news/a/GQV7KG020519QQUP.html)。澎湃新闻随后跟进报道(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并被中国新闻网、凤凰网、东方网、新浪财经等多家官方媒体转载。
何某某本人并非首次涉诉。其过往记录显示:
·刑事案底:2023年7月,何某某因用矿泉水瓶击打前妻李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轻伤二级),理由居然是其子“何某一直拿手机对着被告人摄影,致使其情绪失控”。2023年8月15日,何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8月被逮捕。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何某某向该所的管教民警检举揭发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查证属实。虽有检举立功,但法院明确其“有犯罪前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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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屡次被公诉:曾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等被九龙坡区检察院、铜梁县检察院公诉,并有被判刑记录。
· 违背公序良俗受谴责:因违反婚姻法律和道德准则,此前已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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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何某某刑满释放后,随即开始对报道过其事的媒体提起名誉权诉讼。
一审判决的诸多疑点
1·证据采信不公:一审判决书对宾曰语云提交并列举的所有证据隐匿不提,却直接将何某某所举证据采信为“本院认定”的事实,此举倾向性明显,有违《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写作的规范。
2·关键事实回避:
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淫乱”,是判定多家媒体的文章是否侵权的关键,那么法院就要对他的行为进行界定。被起诉的媒体用大量扎实的证据证实何某某“在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而这正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一词最权威、最规范的释义,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媒体所说的“淫乱”正是基于何某某淫乱的事实进行的客观描述。然而——
·对于何某某至少与三名女性存在不正当婚外性行为、严重违背《民法典》第八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的事实,李超法官在答疑中虽然也承认何某某存在婚外情情况,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却认为“这没问题”。
·对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决中已对何某某违反婚姻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关键事实,一审判决书只字未提。李超法官称“这不是法院查明的重点”。李法官说:“我们审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师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情况确实也有。但是呢,他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
李法官说:我们认为媒体文章侵权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这个案子关联并不大,媒体都不能这样用 “淫乱”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3·对“淫乱”一词的武断认定:判决的核心在于认定“淫乱”为侮辱性言辞。然而:
·李超法官坦言判决书并未对“淫乱”进行评述,而是依据“问了书记员呀,或者其他人”的理解来定性,对凡是文中出现“淫乱”二字的媒体全部判定侵权。
·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的释义为“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准则”,与何某某行为高度吻合,但李超法官认为,这个词语的字面解释是这样,但字面解释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词“是不是侮辱性的言辞,属不属于骂人的”。
·此逻辑意味着,即便事实成立,媒体也不能使用“恰如其分”的词汇进行客观描述。
李超法官说,你这不叫客观描述,叫评价,评价就构成侵权。
李超法官说:我们的观点是这样的,你很难再来改变我们观点跟想法了。我们站的高度够不够,我们可能也确实有可能有问题,但是我们自己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与官方媒体惯例的鲜明对比
事实上,对于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官方媒体使用基于事实的定性词汇乃是常态。“人渣”、“衣冠禽兽”、“淫乱”等词汇经常出现在权威的中央媒体等官方报道中。
·《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曾使用“衣冠禽兽”、“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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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曾痛斥性侵儿童者“禽兽不如”、“披着羊皮的狼”、“画着人皮的鬼”。
保护幼小甚至都算不上“美德”,而是本能,不仅是人类,就算豺狼虎豹也概不能外。把孩子当做玩物行下流龌龊之事,违天理人伦,说一句禽兽不如,不过是陈述事实。任谁都知道猥亵儿童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这严惩的来源,正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孩子,更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底线。
谁挑战这个底线,不论是披着羊皮的狼还是画着人皮的鬼,定要将他打回原形——这是常识,更是共识!司法机关从未有一刻放松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从严惩处”四个字,是白纸黑字的明确要求。
长安君,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王某某,好大的胆!法律必斩性侵儿童的黑手,无一例外!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标题使用“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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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与人民日报侠客岛曾使用“淫乱”、“衣冠禽兽”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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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官方报纸,其对是使用的 “衣冠禽兽”、“人渣”字眼是否属于“侮辱性词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专业审核后才予以刊发,对全国法院系统有着权威的示范、指导作用。
上述案例,宾曰语云已在庭审答辩状中明确引用,旨在说明基于何某某的事实,使用“淫乱”一词是陈述事实。然而,一审判决书对此完全无视。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时称“没看到文章”,对此不清楚。
被刻意忽略的关键证据
·2018年,何某某岳父实名控告何某某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两人的淫乱音频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婚外关系,涉事女检察官亦受到记过处分。此节事实未获判决书载明。
·在渝北区法院此前审理的何某某离婚案【(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99号】中,法院自行对熊某某、余某某、刁某某、陈某、唐某某、谢某等多名证人的调查笔录,证明何某某与保姆熊某某、军医魏某、生意人陈某等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些由同一法院采集的关键证据,在本案判决书中同样被忽略。
公正司法不应依靠“赌咒发誓”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当渝北区法院选择性地忽略关键事实、抛开权威词典释义、无视官方媒体先例及自身既往采集的证据时,其所依据的“理”便成了无本之木,法律的准绳和立场的客观又从何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老百姓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裁判结果,更是一个有理有据、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说法”。此案一审,审判长前面刚“对天发誓”,后面就承认“可能判错啦”,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这是否构成枉法裁判,有待上级法院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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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李超法官三次总计110多分钟的案后答疑,已全程录刻光盘并整理成2.6万余字实录,作为证据提交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出品 |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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