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债务清理范畴,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机制。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破产审判工作被赋予了更为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时代使命。如何在破产案件中准确把握社会本位原则,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当前破产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企业破产法的理念革新与发展完善。以往,企业破产法以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侧重于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然而,现代企业破产法的理念已发生深刻变革,其价值取向从单纯的债权人保护转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维护。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根本宗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职工权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
这一理念转变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修订草案第一条新增“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表述,明确将企业破产法的功能从微观债务清理拓展至宏观经济治理。实践中,社会本位原则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
一是对弱势群体的优先保护。修订草案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债权置于清偿顺位的前列,体现了对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尊重。
二是对经济秩序的宏观维护。通过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破产保障基金、完善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破产特殊规则等制度设计,企业破产法致力于防范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局部危机扩散为全局性问题。
三是对市场机制的修复完善。破产重整制度通过挽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保留就业岗位,维护产业链稳定;破产清算制度则通过及时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生产要素,促进产业升级。两者共同作用,形成市场主体的良性退出与再生机制。
破产审判中的价值平衡与程序正义。理念的革新需要实践的支撑。当前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社会本位原则指导下,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程序正义,防止制度异化。
首先,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是维护企业破产法权威的底线要求。近年来,破产案件数量激增,其中不乏债务人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手段实施的虚假破产。这类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更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蚀破产制度的公信力。例如,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破产罪案,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没有简单依据表面证据裁定受理破产,而是通过压实审计责任、深挖财务疑点,最终识破并惩处了通过伪造财务资料实施的逃债行为。这表明,有效的破产审判必须建立在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实质审查基础上,不能仅作形式判断。
其次,程序转换与财产处置环节的规范运作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关键。实践中,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界限模糊、债务人财产移交不畅、破产财产处置不透明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隐患。如对预重整程序性质认识不清,将庭外重组协议直接等同于重整计划,便是忽视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要明确,预重整本质是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机制,法院虽可对必要性事项予以指导,但不应过度介入,更不能以预重整替代法定重整程序。财产处置环节的廉政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破产财产处置必须坚持全流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网络拍卖规定,完善债权人监督机制,防范利益输送。
再次,重整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边界需要准确把握。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在于挽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而非维持“僵尸企业”的虚假繁荣。实践中存在的“为重整而重整”现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合法外衣。有效的重整必须建立在科学识别重整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真正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制定可行的经营方案,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例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某公司重整案件中,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合理定价,引入行业标杆企业协助调改,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回归;在一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对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合理定价,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这表明,重整程序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能以挽救企业为名行损害债权人、投资者权益之实。
破产审判工作新格局的构建。面对实践中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程序转换与财产处置环节的不规范,以及重整滥用等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制度层面系统推进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府院高效协同,管理人积极履职,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融合的破产审判新工作格局。
一是完善政府与法院的协同机制。企业破产法具有经济法的特点。破产事务的复杂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其不能仅靠法院单独推进。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政府相关方面的职责。实践中,府院联动已成为破解破产难题的有效路径。然而,府院联动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经济领域的治理能力,使破产事务处理不完全依赖临时性协调机制。
二是强化管理人的监督与保障。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破产审判质效。修订草案通过完善选任机制、细化履职标准、构建多元监督体系,致力于提升管理人行业的整体水平。实践中,需要平衡法院指导与管理人独立履职的关系,既要通过随案评价、账户监管等措施加强监督,也要在追收股东出资等复杂事务中给予充分支持,避免因履职保障不足导致管理人消极作为。
三是优化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破产程序本质上是集体清偿程序,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修订草案新增的信息披露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等内容,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落实。实践中,要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建立会前沟通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等方式,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参与破产程序,防止破产审判成为“暗箱操作”。
四是健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对于刑事退赔债权与民事债权的冲突,可将被刑事判决明确认定为赃款赃物的财产,优先退赔被害人。对于财产混同、善意取得等情形,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统一清偿。同时,需要建立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刑事查封与破产程序冲突,确保财产处置有序进行。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持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推进和破产审判实践的深化,一个更加成熟定型的企业破产法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尹小立(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见习编辑:闫钰丨联系电话:(010)67550827丨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杨书培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