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提出了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
《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第17条提出了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
省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省人民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a)拟定决议,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审议、颁布,以行使本法第十五条第1款a、b、c点,第2款a、b、c、d点,第3、4、5、6、7、8点所列的任务和权限;组织实施同级人民议会的决议;
b)组织地方实施宪法和法律,确保国家行政的统一和一致性;确保地方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设施、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条件;
c)在地方层面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确保团结、顺畅、连续、有效、高效、民主、法治、专业化、现代化、廉洁、公开、透明、服务人民;
d)组织实施省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地方各部门、各领域发展计划和规划,确保与国家和地区计划相一致、相衔接;主持协调与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推动区域联系、所辖省份与中央直辖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施区域规划,确保经济统一;
d)管理预算外国家财政资金;调动、管理和使用其他投资资本来源;
e)关于专门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的组织、机构、任务和具体权限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公共服务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以及制定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公共服务单位的组织机构、具体任务和职权规定;
g)根据法律和权责机关的规定,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工资总额、地方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人数;
h)决定各基层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总数不超过按照政府规定的人数框架计算的总数;
i) 依法执行地方外交、国防、安全、秩序、社会安全、民族、宗教等工作;制定国防安全规划,负责国防工作和人民安全;依照法律规定建设民兵自卫队和地方民兵自卫队政策;
k)颁布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l)检查、审查和指导地方上级国家机关宪法、法律和文件执行情况;
m) 执行法律所赋予、授权的任务和权力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任务和权力。
n)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将国家管理任务向基层下放,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提高国家管理效率、效益和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2.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务和权限,以及下列任务和权限:
a)拟定决议,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审议、公布,以行使本法第十六条第1、2、3、4款规定的任务和权限;组织实施同级人民议会的决议;
b)根据城市在国家城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决定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城市规划、空间发展、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
c)决定将市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权限中法律规定的若干职能、任务和权限移交给市人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其他专门机构和行政组织;
d) 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智慧城市、数字技术应用、城市管理数字化转型、城市经济发展等计划、项目;
d)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城市经济发展、贸易、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适合城市特点的重点经济成分的规划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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