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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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案件简介:
1、2013年7月,吾思基金(原深圳吾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元百利公司(原上海金元惠理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吾思基金为普通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投资目标为丰华鸿业公司的宝华寺项目。
2、2013年8月至12月,金元百利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实缴出资49230万元。吾思十八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转贷给丰华鸿业公司。
3、2015年,金元百利公司因委托贷款纠纷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十八期等诉至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丰华鸿业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4、2016年2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吾思十八期、李志刚、李锐锋合同诈骗案作出(2016)沪刑终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吾思十八期是为了向丰华鸿业公司融资而设立,资金被用于偿还丰华鸿业公司前期债务等。
5、2017年,金元百利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伙协议》,并要求吾思十八期、吾思基金和丰华鸿业公司返还出资款及赔偿损失。
6、2018年3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元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元百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金元百利公司能否要求吾思基金(普通合伙人)、丰华鸿业公司(资金使用方)以及吾思十八期(合伙企业)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曾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资金使用方与金元百利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承担返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且,丰华鸿业公司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金元百利公司代表吾思十八期在另案中提起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丰华鸿业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金元百利公司要求丰华鸿业公司向其承担出资款及利息的返还义务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直接请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吾思十八期作为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金元百利公司可以要求吾思十八期向其返还出资款。但本案中,金元百利公司关于《合伙协议》系另外一名合伙人吾思基金以欺诈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主张并不成立。此外,金元百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金元百利公司无权直接要求吾思十八期返还出资款。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十八期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元百利公司不能要求吾思基金(普通合伙人)、丰华鸿业公司(资金使用方)以及吾思十八期(合伙企业)返还出资款,因此判决驳回金元百利公司的上诉。
案例来源: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实战指南: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占有和控制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仅在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伙人可主张分配剩余财产或返还出资款。合伙人与资金使用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不得绕过合伙企业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2、在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款的交付对象为合伙企业账户,并注明“出资款”,避免与其他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混同。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提前约定退伙条件、财产份额转让规则等,为退出合伙提供合同依据。如果合伙债务或者财产受到侵害,应以合伙名义主张权利,合伙人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清偿或赔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执行事务合伙人处置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在行使其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并不因此产生返还出资的义务。
案例一:《谢某林与赵某、毛某峰不当得利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5835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通过出资加入合伙事务,出资成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出资享有合伙份额,并按合伙份额负有合伙利润分配权利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并不享有合伙财产的所有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财产的控制权,是基于其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决定的,其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但并不享有所有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处置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在行使其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并不因此产生返还出资的义务。
2、合伙人不能未就合伙财产进行结算而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案例二:《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犇宝公司向泽洺企业的出资,属于泽洺企业的财产,犇宝公司要求退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泽洺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果存在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现犇宝公司、兆恒公司、域圣公司并未就泽洺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其直接要求泽洺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并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收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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