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购水客走私类型案件的物品价格确定及计税问题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年来FH、LM等水客团伙因涉嫌走私犯罪而被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亦让部分代购、货主被牵连到案件之中。此类型走私案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的闯关走私案件,视情况会被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或走私普通物品罪。实务中,代购或相关人员在境外购买物品后,会邮寄到水客所指定的港澳仓库,随后若系闯关类型走私,则会以携带过关的方式将物品走私入境;此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渠道,如报关走私中的直邮或是相关特快邮件等。
笔者近年来处理了众多水客走私的案件,分别曾担任代购、货主或相关报关、清关人员的辩护人。在与客户进行沟通分析过程中,常会被问及到关于涉案物品定价、计税的相关问题,由于物品系在境外采购,因折扣、汇率、会员级别等不同原因,所购买的物品相对于境内市场价格较低。因此客户将面临一个关键问题,若以较高的市场价作为走私行为物品的定价,则会导致税款较高,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更有甚者若价格恰好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层次,将面临完全不同的处罚。
在笔者所办理的各类型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中价格认定问题会成为辩护的焦点,在此简单举例:如在走私手表案件中,对于热门款式的手表而言,其实际能够购买到手的价格与“公价”相差极大,如劳力士中的绿水鬼,二者差价可能达到两倍,因此在单只手表计税前后差别亦较大。如在走私奶粉案件中,由于奶粉种类繁多,对于不同类型的定价各个平台不同,部分案件需进行价格鉴定确认价值,而对某一类奶粉进行鉴定后将影响整个案件的计税情况。
此外,价格的确定实际上系一个综合性问题,除考虑应采纳何种类型价格外,还需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在有辅助证明下才能明确物品的真实价格。现笔者基于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思路、说明,简单介绍水客走私案件中价格的确认问题。
核心概念:成交价格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针对价格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如下:
第十六条:“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第十七条:“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基于上述规定,计税前需先行确认物品的成交价格,从宏观角度看确定价格分为两个维度,分别为直接确认成交价格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成交价格。
在笔者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客户的疑问实际上系贯穿两个维度的,即真实价格能否确认以及对于不能确认的部分会否出现虚高的情况。
首先,水客类走私案件成交价格应如何确认。
成交价格能够确认的关键在于案中存在其他证据对成交情况予以证明,在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如下几类型对成交价格确认的情况:
如商业采购行为中所留下的证明文件。如代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小票、订单等文件,或是境外批量采购行为所产生的合同、订货邮件等,由于上述文件均能够证明购买行为的发生情况及交易价格,故能够直接认定为走私案件的成交价格。此类型的认定亦系最为常见、简单的认定方式。
再如,对于并未留下采购证明文件的案件,则会通过能够反映物品价格的文件进行审核分析,从而确定成交价格。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走私手表案件中,由于手表均系零散客户进行购买,无法收集其成交价格,因此只能通过行为人所携带的笔记本中带货费用进行倒推,从而确定物品价格。该模式的成立的关键在于手表类型一致性较高,且相关行为人供述相同,实务中此类认定情况较为少见。
此外由于近年境外仓储运输业务的发展,不少报关公司建立了自身的仓库,其中亦会有相应的出入库系统等。在使用相关系统的情况下,物品的出入会留下相应的价格信息,笔者近年所办理的DH系报关公司案中价格的认定便系基于系统的后台数据进行确认。
上述三类情况分别为基于交易直接确认价格或是根据流转模式批量认定价格,最终结果与法律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相对应。
其次,水客类走私案件无法直接确认成交价格的处理。
实务中更多的系无法确认物品成交价格的情况。由于走私案件具有持续时间长、部分行为发生于境外、商品类别较多、品类复杂等特点,因此并不当然能够将所有支撑成交价格的证据完整收集。
上述法律规定中第十七条有相关款项指印未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情况应如何认定,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海关部门的数据有差异,因此难以所掌握价格下结论。对于未能直接认定成交价格的情况,多会引用十七条中的第(四)项方式进行处理,即通过鉴定或是鉴定后进行价格倒扣。
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走私奶粉案件,涉案奶粉来源于澳洲且品类较为复杂,同样牌子、批次的奶粉会基于用途而产生不同的价格,采购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而物品因市场波动价格亦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升降,综合而言该案无法根据现有材料或是交易模式确认价格。随后办案部门决定将物品进行整理分类并进行鉴定。在仔细分析后续的鉴定意见后,笔者认为该认定存在两项关键问题,在此简略说明:一方面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2018年前后国家发改委停止发放相关鉴定资质准入文件,因此对于市面上的价格认定公司是否具有鉴定刑事涉案货物价格的资质存疑;另一方面该鉴定采用市场法,即通过搜索相关电商平台同类型商品价格从而认定最终价格,该行为是否会导致价格虚高存在争议。进行鉴定作为相对兜底的认定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可能衍生出其他辩护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着重关注并仔细进行分析。
再如笔者所办理的另外一起走私手表案件,与前述案件通过笔记本中的“对保价”倒推手表价值的情况不同,此手表案主要系基于国内公价进行倒扣,从而确定真实价格。在本案中,相关手表均系通过代购采购后寄送到澳门,随后由水客携带进境内,涉案手表品牌各异数量零散,同时无法确定购买地。与前一起走私手表案比较,后一起案件并无“对保价”的情况,故不能进行交易模式上的倒推。在辩护过程中笔者认为,由于手表价值较高,代购在境外门店购买后可能存在退税的情况,因此建议直接根据境内公价对手表价格进行倒扣,即在各个手表境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扣减相关税款及必要性费用,从而反映出可能得真实价格。最终该案采取了此类型的认定方式,当事人亦避免了因公价或是实际交易加较高而导致案件税款偏高的情况。
上述情况系在无法直接认定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取的其他计价方式,实务中虽然计算方式各异,但总体而言依然系笔者提到的几类型方法,只是针对个案应着重就其特点进行思考,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办法。
最后,价格认定过程中应结合相关证据。
笔者上述提到的认定方式仅停留在模式问题上,实践在认定过程中还需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辅助,从而反映物品的成交价格。较为典型的证据便系流水,通过交易产生的流水反映所认定价格的真实性,但应注意该流水应是针对境外购买所产生的,在境内的二次购买、销售等行为由于存在差价,故可能会导致价格虚高的情况;再如各项中间费用证据等,包括水客带货费、物品对保价格费以及各种报关、运输费用,尽管相关费用相比物品本身较低,但依然能够反映涉案走私行为的次数、数量等,从而对比价格的准确性。
以上系笔者总结的关于水客走私案件中价格认定的一些办案经验,实务中面临的情况将更为复杂,但无论案件性质如何,均存在解决或减轻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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