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赃款的处置,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刑法》第64条作为规制赃款赃物处置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三种不同性质财物的处置方式: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同时明确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受贿数额问题的规定》对受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未就赃款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赃款处置呈现出明显的裁判倾向。以2021年某公司采购部经理李某受贿案为例,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50万元,法院判决该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刑初47号)。类似地,2022年某民营企业销售总监张某在签订销售合同过程中收受回扣100万元,法院同样判决赃款上缴国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03刑初118号)。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特殊处理情形。在某企业高管王某受贿案中,因行贿人被索贿且未获得任何利益,法院判决将赃款退还行贿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67号)。这种例外情况表明,赃款处置并非完全僵化。
从法理分析角度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的赃款,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能存在三种不同定性:第一,作为犯罪所得,其来源于行贿人的财产,具有违法性质,不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第二,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构成受贿犯罪的工具,处于受贿人实际控制之下,应当依法没收;第三,在特殊情形下可能构成行贿人财产,即当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可能需要返还行贿人。
与职务侵占罪的赃款处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务侵占罪中的赃款直接来源于被害单位,性质明确,一般判决返还被害单位;而受贿罪中的赃款来源于第三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处置更为复杂。经统计分析2018-2023年间公开的187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97%即181起案件将赃款判决上缴国库,2.1%即4起案件因损失性质特殊未明确处置方式,0.9%即2起案件未载明具体处置方式。
在具体法律适用中,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困境:一是《刑法》第64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赔偿的衔接不明确;二是实践中面临企业实际损失认定难、赃款返还主体确定难、处置程序执行难等具体问题;三是处置标准不统一,导致类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结果。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赃款处置问题涉及刑事司法与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现有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以上缴国库为主的处理模式,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这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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