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单某对 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以HJ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HJ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调查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单某请求撤销《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某某、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申请重新认定”。故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认为,此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是事故属性。涉案调查报告采用“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描述,事故到底是燃气闪爆,还是火灾?
二是职权范围。被告HJ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是否具有调查火灾事故的法定职权?
各位要特别注意的是,我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存在着明显的错误。
2009年5月21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9号),决定废止《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公复字〔2000〕3号)。二审法院将已废止15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毫无疑问是错误的。
遗憾的是,原告律师和办案法官都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承办的
成功将对方主张近亿元火灾损失打掉了7500万,减损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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