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本报从中山市政府获悉,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11·27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1月27日,位于中山市东凤镇的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2023年11月27日,孙某根、李某保、陈某华三人在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管桩装车作业,陈某华负责行车操作,李某保和孙某根两人对管桩进行挂钩作业。10时许,孙某根挂好管桩的一端,李某保挂好管桩的另一端,李某保打手势让行车工陈某华进行预紧,挂钩预紧后,旁边高处的管桩松动滚落下来,挤压到站在管桩堆垛上的孙某根。李某保发现后立即指挥陈某华操作行车将孙某根身上管桩吊装移开进行抢救,随即报120送往医院抢救,后孙某根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认定,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的管桩未按规格、类型、型号、壁厚、长度分别堆放,且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滚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之规定,导致作业时高处的管桩松动滚落挤压到站在管桩堆垛上的孙某根,造成本次事故。
本报发现,事故调查组指出,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桩未按规格、类型、型号、壁厚、长度进行堆放,且管桩堆放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滚措施的事故隐患。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肖某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企业和个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行政处罚。
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肖某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文|中国基建报 于海)
版权声明:未经授权,《中国基建报》报道严禁转载、抄袭或利用AI软件改写,违者必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