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是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手段,犯罪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是入户盗窃。那么对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户”指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点。
1.家居生活性。一是客观标准,即公民是否居住生活在这里;二是心理标准,即公民是否以此为“家”。
同住者是否都具有家庭关系、是否为两人以上并不重要。职工集体宿舍、建设工地的工棚虽然人数较多,互相之间不一定熟悉,但是职工的临时居住生活之所,也具有家居生活性,也应当认定为“户”。
2.相对封闭性。客观标准上,即是否与区域相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空间;主观标准上,即未经主人同意,他人是否可以入内,一般采取加墙、上锁、栓狗、插门等措施表示排他意思。
因此,一个场所是否为“户”要根据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时是否具有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来判断。比如某个处所曾为住宅,行为人实施盗窃时已经成为仓库,就不能再认定为“户”。但判断正常用于住宅的处所是不是供人居住,不能仅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是否有人居住来判断,尽管当时没有人住,或者很长时间无人居住,但只要里面放着家居物品,就应当推定是“住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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