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11时50分张某某,骑电三轮车,沿东明县曙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路口处闯信号灯时,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22A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来源:东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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