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159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删除了剥夺政治权利。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自由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人、停留、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和正常状态;"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正常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主要是实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附带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实施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不以暴力、胁迫手段为要件。实施该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喘,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某些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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