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已有14年,公共电梯控烟一直都是颇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对辖区内商场、楼宇公共电梯内的控烟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
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愚园路上的两幢商务楼宇内,四部公共电梯内部均未按要求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电梯井内也有遗落的烟头。经过现场询问,相关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电梯需要张贴禁烟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确有缺失。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也表示,愿意接受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将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张贴在电梯轿厢内的醒目位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好公共场所控烟责任。
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也将持续加强公共场所控烟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公共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禁烟标识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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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和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邢蓓琳
图片:受访单位提供
编辑:徐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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