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貌美的20多岁女子跟一名50岁男人签了一个包养协议,约定男子向女方支付200万,女方陪男方五年时间,男子按约定付了200万包养费,两年后男子觉得两百万不值,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这200万,理由是包养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协议无效。在包养情妇的时候,有一些男人会和情妇签订“包养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包养费,女方做他的情人。如果女方违反承诺,则需要退回包养费等等。这类协议通常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包养协议”与一般无效合同不同,如果按照《民法典》处理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思维去解决这类问题,则会出现以下问题:以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返还财产的,实际上是支持了包养情妇的一方有权以自己的行为无效为由申请撤销自己的行为,继而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支出的费用。而实际上包养情妇的一方违反了社会公德,如此判决却会使其既得到了人,又拿回了钱,获得“人财两得”的好处。
司法实践中,因该包养协议引起的纠纷,有的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给付者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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