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共同犯罪应当如何认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 285条、第286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 285条、第 286条的规定处罚:
(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或者提供10人次以上的;
(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5000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 286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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