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湖南,男子花6万元,购买大爷在农村的废弃房屋,并且把房屋改造成养猪场,3年后获拆迁款480万元,大爷提出要分我240万,男子不服气,当时签署了合同,这块地已经是自己的,这跟大爷没有关系,凭什么狮子大张口?
01案情回顾
在湖南长沙有个老乡,名叫张某,和老婆一起开了家小店,攒了点钱。一天,张某无意中看中了郊外一块地,地势高,排水条件好而且不太刮风。因为上面有间破旧的房子,所以卖得不贵。他脑子里一转,就想买下来建个养猪场。
他没多久就找到了地主,一个70多岁的老头子,叫李大爷。他们俩谈得还挺快,四万块,交易就成了,合同上都盖了章。
李大爷觉得赚到了,农村人拿这么多钱,可以安安心心过日子了。
随后张某就开始忙活,办手续,建猪圈,销售链路也接好了,准备养猪发家致富。
没过多久,养猪场就运作得风生水起,张某投的钱也很快就赚回来了。
但是到了第三年,出了个变故,养猪场要被政府拆了,补偿张某480万块钱。
张某还没来得及高兴,李大爷跑来了,非要从这笔补偿款里分出240万给他。张某当然不干,毕竟是合法交易,地都是他的了。
李大爷却说,那块地是祖传的财产,他理应分一杯羹。
张某一口回绝了,觉得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摆得很清楚了,而且卖地的时候李大爷可是感激得不得了,现在怎么反过来要钱呢?
李大爷没办法,只好走法律程序,把张某告上法庭。
法律是怎么处理的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不能随便买卖的,城里人更不能买农村的宅基地。
张某属于城里人,所以他和李大爷的买卖其实是不成立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屋所有者,而房屋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在这个问题上,李大爷仍然有地的所有权,但是使用权卖给了张某。这样看来,李大爷是有权利分一些拆迁补偿的。
最后的结果是,扣除建猪场的花费以外,李大爷分到了90万,其余的钱张某拿走了。
这件事让人觉得挺复杂的,大家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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