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因大儿子和丈夫死的早,于是拜托小儿子一家给买了一副三穴墓地,准备死后和大儿子、老伴合葬在一起,万万没想到,清明扫墓时,发现自己的寿穴被儿媳用水泥封死,儿媳:得罪我你就不用想好过!愤怒的老人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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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上海的石老太,年轻时与丈夫是因为朋友的介绍才结缘的。他们相爱,走过一段美好的恋爱时光,最终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人携手育有两个儿子,家庭幸福美满。然而,命运的捉弄在一次家庭出行中降临,丈夫和大儿子因意外离世,留下了石老太和小儿子相依为命。(文中皆为化名)
小儿子渐渐长大,石老太却始终陪伴在他身边,为他辛苦操持着。在小儿子结婚的日子里,石老太为他精心准备了一场婚礼,将自己所有的祝福都送给了他。为了表达对亲人的深深思念与孝心,小儿子一家为石老太购置了一块三穴墓地,以期百年后与家人合葬。
在墓碑上,石老太的名字早已龛好,代表着百年之后她将与家人团聚。这一切都是为了让她在来世仍能与所爱之人相伴。石老太也很是感动。
然而,在一次清明扫墓日,石老太前来墓地,却发现空置的寿穴竟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寿名也被无情地抹去。她愣住了,仿佛世界在这一刻停滞,谁干的这丧良心的事。
愤怒的石老太忍着悲痛,立即前往墓地管理处核实。经过一番调查,才发现这一切居然是小儿媳夏某所为。原来,夏某与石老太早年因为动迁利益分割问题产生了嫌隙,心头埋怨。她竟然选择以这种不孝的方式来发泄内心的怨愤,让石老太的百年之愿成为泡影。
得知此事后,石老太的心头如遭重击,心思郁积,这直接断了自己的念想。她感受到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无法释怀。于是石老太直接将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将自己寿穴恢复原样,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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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再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夏某作为儿媳妇随意破坏,婆婆石老太的墓地,有违公序良俗,不符合尊老爱幼、家庭应该互相帮助的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石老太的墓地上面已经刻好其名字和明确了归属,夏某无权进行处置破坏,石老太有权要求儿媳夏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墓地又属于特定的纪念物品,对老人有特殊的意义,石老太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最后,经法院判定,夏某将破坏的墓地恢复,并支付石老太精神抚恤金5000元。(案例来源:上海高院)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的法律教训是:家庭之间应该尊老爱幼、相互帮助、有问题及时沟通,千万不要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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